更新時間:2024-06-12 15:07:09作者:佚名
紅河學院2024年招生章程全文
紅河學院2024年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校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錄取新生。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名稱、教育層次、教育類型、學習形式和證書頒發
1.學校全稱:紅河學院
2.學校國標代碼:10687
3、學校地址: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東郊,郵政編碼661199
4.辦學層次:學校具有招收本科生資格
5.學校類型: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
6.學習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學制四年
7.頒發證書: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紅河學院本科畢業證;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紅河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2023年昭通學院錄取分數線(2023-2024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負責貫徹落實有關招生政策,執行學校黨委關于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日常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紅河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按照省教育廳編制專業招生計劃的要求和云南省教育廳對各省(區、市)招生計劃規模的統籌安排,學校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數量、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及去向、各專業對口生源認可情況,制定省、專業計劃。
第九條 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及專業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學校無預留計劃。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條 學校根據考生報考成績(含政策加分)情況,按照“分數優先、順應意愿”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專業意愿不設分數差。具體錄取辦法為:同一報考批次,對已報考學校的考生,按報考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次錄取。單一考生,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專業。分數未達到第一志愿專業錄取分數線時,再判斷是否達到第二志愿專業錄取分數線,以此類推,直至錄取最后一個志愿專業。考生所報專業意愿未被錄取的,服從專業調整者2023年昭通學院錄取分數線(2023-2024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轉入空缺專業;不服從專業調整者,予以退學。
第十一條 學校承認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加分、減分錄取政策規定。
第十二條 考生報名分數相同,按其所在省份同等分數排序規則排序錄取。
第十三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招生各專業選修科目要求以各省(市)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相關錄取要求按照各省(市)招生工作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招生普通專業實行“1:1招生計劃內按專業偏好順序錄取”的錄取規則;體育專業按照專業考試成績錄取,實行“專業優先”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承認招生省份本專業(或專業類別)統一(聯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定:按照考生高考成績與省統考成績按比例計算的綜合成績排序,實行平行志愿填報。
1.音樂、舞蹈專業綜合成績排名按照學業總成績(含護理分)÷學業滿分×7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30。
2、舞蹈表演專業綜合成績排名按照學業總成績(含護理分)÷學業滿分×50+專業成績÷專業滿分×50。
3.繪畫、工藝美術專業,學業總成績和專業成績均需通過,按學業總成績(含優惠分)排序。
排序時計算結果相同時,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專業成績相同時,按超出該批次文化總成績最低控制線的文化總成績(含關懷分)從高到低排序;超出該批次文化總成績最低控制線的成績相同時,按關懷加分從低到高排序;關懷加分相同時,按語文、數學、綜合、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順序比較,按比較結果優先排序;各科成績相同時,按同等成績考生處理。與生源地唯一錄取規則有沖突的,按生源地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體育專業錄取規則:學業成績和專業成績均在及格線以上時,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超過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學業總成績(含關懷分)從高到低排序;超過該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線的成績相同時,按關懷加分排序(關懷加分較低的學生優先錄取);關懷加分相同時,按語文、數學、綜合、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比較,按比較結果確定優先順序;各科成績相同時,按相同成績處理。如與生源地唯一錄取規則有沖突的,按生源地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凡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組織的外語口語測試,通過測試者方可填寫專業申請表。
第十九條 凡報考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的考生,須參加云南民族大學組織的少數民族語言口語測試,并經考試合格。
第二十條 學校各專業不設男女生比例限制,對來往考生一律平等。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入學審核、收費及獎勵資助編輯
第二十二條 經學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時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報到,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經批準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復試。對復試不合格的新生,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云南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公布的收費標準,實行學分制。本專業學生修完學業所繳納的學分學費總額(不包括教學計劃外課程和重修課程的學分學費)不得超過云南發改[2004]536號文件規定的學年學費總額。住宿費按住宿條件和核準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標準如下:
(一)每學年學費為:哲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類3400元/生;思想政治教育、法學社會工作類3400元/生;經濟學、管理學類4000元/生;理學、工學、農學類4500元/生;藝術學類7000元/生。
(二)每學年住宿費標準為:8人間普通宿舍(不帶衛生間)400元/生,6人間普通宿舍(不帶衛生間)600元/生,6人間公寓(帶衛生間)800元/生,4人間公寓(帶衛生間)1200元/生。
云南省若對高等學校學費標準作出新的調整,將按照最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建立以“獎(獎學金)、助(助學金)、貸(籍貫地貸款)、勤工儉學、補助(臨時困難補助)、免(學費減免)”為主線的扶貧助學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通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級各類獎助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紅河學院校長獎學金、校級獎學金、院級獎學金、考研獎學金、社會捐贈獎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并設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紅河學院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紅河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