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21 11:16:41作者:佚名
【分析與解答】
本案中,王某必須具備篡改前數據為有效數據的相關事實,才可以構成污染環境罪。因此,本案的關鍵在于有效數據的認定標準是什么?是否應在完成聯網后視為系統通過驗收,聯網后的數據視為有效數據?
1、系統已通過驗收,并已在環保部門登記備案,該信息是判斷數據有效性的依據。
關于有效數據的定義:《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第3.5條規定,有效數據是“在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且正常運行的條件下,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要求并經驗收合格的CEMS所測得的數據”。基于此,判定有效數據的前提是在線監測系統必須通過驗收。
關于設備驗收合格的界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七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竣工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單位或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其他所有權單位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有關情況報送主管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備案。”
此外,環境保護部在2016年9月2日《關于改進在線監測數據造假認定方法建議的復函》中指出:“《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七條規定,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方可投入使用。在污染源自動監測相關技術規范中,數據有效性判斷規則也將未經驗收的設備生成的數據視為無效數據,不作為相關管理工作的依據。根據上述規定,未經驗收的自動監測設施生成的數據屬于無效數據,不存在真假問題。”
2、系統聯網不代表驗收,聯網后的系統參數不能認定為有效數據。
首先,CEMS驗收包括技術指標驗收和聯網驗收兩個驗收內容。《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驗收”應指CEMS的指標驗收和聯網驗收。根據第七條的規定,CEMS驗收后,A公司應向環保部門提交相關驗收資料備案,環保部門方可認定A公司已完成驗收手續,備案數據為有效數據。本案中,A公司僅與環保部門完成了CEMS的聯網,并未實施技術指標驗收和聯網驗收環保部19號令,亦無備案資料和數據,因此A公司未完成系統驗收。
其次環保部19號令,從驗收順序上看貝語網校,系統聯網只是技術指標驗收和聯網驗收的前置程序。根據技術規范第9.1條規定,安裝、調試測試、與主管部門聯網三個程序是技術驗收的前置程序。因此,聯網只是驗收的前置程序。聯網并不代表聯網驗收已經完成,也不代表技術指標驗收已經完成。
第三,聯網驗收只針對數據傳輸的穩定性、安全性、正確性,不涉及數據的有效性。根據技術規范第9.4.5條規定,聯網驗收考核內容為通信穩定性、數據傳輸安全性、通信協議正確性、數據傳輸正確性、組網穩定性。因此,聯網驗收并沒有解決數據有效性的問題,只有完成技術指標驗收備案后,才能確定數據的有效性。另外,根據技術規范第9.4.4條規定,聯網后CEMS連續運行1個月后,應進行聯網穩定性驗收。這從時間層面證明,系統聯網并不代表聯網驗收完成。
【案件揭秘】
對重點排污單位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構成環境污染罪的事實認定,應當以監測系統數據的有效性為依據,監測系統驗收合格、向環保部門報送驗收材料是認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的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