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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13 20:10:23作者:網絡
一 、規定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的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對待
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上述中戶口、檔案、組織關系未落實的,無論是保留在學校所在地,還是保留在生源地的,均可按應屆畢業生對待。但要注意的是,非統招的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不按應屆畢業生對待,即使是畢業的當年,也不屬于應屆生。
二、“四項目”人員服務期滿當年,可報考限應屆畢業生報考的職位。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項目的人員,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當年,可以報考限應屆畢業生報考的職位。這類人按照國家政策,戶口和檔案是可以在學校保留兩年的。
三、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
有部分考生在上學前,曾有過工作經歷,也就是先上班,后上學的,這類應屆畢業的考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什么是“基層工作經歷”?
要說明的,應屆生專指考試當年順利畢業的畢業生,上述第一和第二類人員雖也可報考要求為應屆生的公務員職位,但并非也叫應屆生,只能理解為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應屆生資格,可按應屆生對待。而第三類人員是屬于應屆生身份的。
注意:以上只是國家公務員考試對應屆生的界定,而各地方省市的公務員考試對應屆生的界定政策,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標準,各地可能會略有差異。因此,自己能否以應屆生來報考地方的公務員考試,這需要考生結合當地的考情,參照當地的招考政策。
看了上述規定,可能有些考生還不明了具體意思,以2019國家公務員考試為例,那么2019年7月畢業的考生就可以稱之為應屆畢業生,而同樣的2017年畢業的考生,只要其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上述中戶口、檔案、組織關系未落實的,無論是保留在學校所在地,還是保留在生源地的,均可按應屆畢業生對待。也就是說畢業兩年內,只要沒有參加工作,簽訂三方協議,繳納社保,就均可被認定為應屆畢業生。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畢業考生如果簽訂了三方協議,即便沒有正式報到上班,依然不能被認作是應屆畢業生,原則上已被認定為已就業,因而簽了三方就不能被看作是應屆畢業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