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2 12:37:33作者:網絡
??例:甲乙丙決定合伙開辦出口臺布加工業務,曱出資1萬元,乙和丙各出資4000元。三人起草了一份協議,但尚未簽字。當年,完成多批加工業務,獲利不少,三人按照出資比例分配了利潤。次年,因農忙人少,臺布出現質量問題,給購貨方造成了3萬的損失。購貨方要求甲乙丙三人承擔責任時,乙丙稱他們受雇于甲。
??那么,購貨方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責任?雖然甲乙丙之間沒有合伙協議,但是他們構成合伙,所以應當由甲乙丙三人對購貨方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民法中的合伙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據合伙合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且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根據《合伙企業法》第32條的規定,對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首先應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和分擔方法,合伙人又達不成合意的,應當推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在本案中,雖然三人沒有正式簽訂書面的合伙協議,但三人對出資比例有約定,且在頭年的利潤分配中也是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的。因此,應該認定他們通過口頭的形式達成了合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并沒有強求合伙關系的達成一定要有書面協議的形式,對于事實上的合伙關系也是予以認可的。
??既然甲乙丙構成合伙,那么就應當由三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