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4 11:44:12作者:網絡
??首先,如果由于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則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明確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則勞動者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該協議,其仍須繼續履行競業避止義務,但雙方可以就具體的補償數額爭議訴諸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用人單位應按該機構確認的標準及原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用人單位可以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單方提出解除協議,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之所以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主要基于競業限制協議從根本上維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權。在您的案例中,公司行使的正是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我們不宜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規定來衡量這種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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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除了競業限制協議,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也非常特別。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它可以選擇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約,或者按照法律的三種直接規定來解除合同,但不具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于勞動者,其可以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解除合約,這樣看來,雙方在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利上也具有不平等性,這直接體現了《勞動法》對于勞動者傾向性的保護,同樣我們也不能直接依據民法中民事主體完全平等的觀點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