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09 07:10:48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全面實施“陽光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學院的實際情況。
第二條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外交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國家標準代碼12656,成立于2002年6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湖南省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確認。 學院由中南林業科技大學與湖南萬象科教聯合創辦,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作舉辦,是一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日制本科獨立學院。
第三條 涉外院校招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 大學生入學和畢業分別進入教育部學籍電子注冊系統和普通本科學歷電子注冊系統。
第四條 涉外院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落實學院黨委、行政部門和董事會的決議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院的招生原則和程序,并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2024年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招生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負責編制并上報年度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咨詢和宣傳、遠程網上招生、相關招生政策的解釋和咨詢、與上級招生辦公室的聯絡等工作。部門。 開展招生期間的信訪工作,印發錄取通知書。
第七條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外國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對高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對招生政策的執行和招生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監督,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候選人。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2年全國招生計劃。 根據教育部批準下發的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報相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并向社會公布; 還將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招生過程中,預留計劃的使用由學院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用于對生源好、志愿者充足、錄取分數高的省(區、市)制定合理的招生計劃。 調整。 預留計劃數量不得超過學院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四章 錄取原則與方法
第十條 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化遠程在線招生。
第十一條 學院根據上級部門要求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報考比例。
第十二條 普通專業考生符合學校申請條件的,按照申請成績和專業填寫順序錄取。 若考生不能滿足所有專業偏好,且同意調整的,將根據考生各科成績及所報專業偏好轉入其他專業。 對身體健康不符合高考體檢標準、所報考專業已錄取且未進行重大調整、總成績較低且錄取名額已滿的考生,予以退學。 凡錄取和退學的考生,均以原籍地教育招生部門審核確認的名單為準。
第十三條 根據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2024年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涉外學院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報考我院環境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產品設計等藝術類專業的學生,??應當承認統一考試成績。學生來自的省份。 錄取辦法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錄取遵循擇優錄取的原則。
播音主持藝術、廣播電視編導、攝影等藝術類專業,由我院組織校考的省份按我院制定的招生細則錄取; 我院未組織學校考試的省份,將承認學生所在省份的統一考試成績。 招生按照學生所在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備案原則進行。 我院組織校考的省份按照我院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入學考生。 學校考試專業成績相同時,高考文化成績較高者優先。 學校考試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課程成績優先錄取。 成績相同的,語文、數學、外語成績較高者優先。
我校招生細則與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學生所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招生政策為準從將遵循。
第十四條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 高考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時須符合我院學科要求。 考生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相同成績排序規則錄取該專業。
第十五條 學院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關于報考加分或減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已在湖南省內報名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聯系我校公布的電話確認錄取。 未確認錄取的考生將被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七條 英語專業要求考生以英語參加外語考試; 其他專業的考生不受語言限制,但入學后,我院只為非英語專業開設公共英語課程。
第十八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 學院自新生入學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審。 復審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學籍,并予以退回; 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有關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