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6 20:57:35作者:佚名
5月19日,福建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吳謝宇案二審。據福建省高院公告,該院將公開開庭審理記者吳謝宇因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等罪名提起的上訴。該案將于2023年5月30日上午9點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吳謝宇作案時是否存在精神障礙是二審期間控辯雙方爭論的一大焦點,辯護律師也多次向法院申請進行精神鑒定。5月29日,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截至當日,法院尚未對辯護律師的精神鑒定申請作出答復,并未啟動精神鑒定程序。
吳謝宇案二審開庭公告
在此前庭審中,吳謝宇表現出了強烈的求生欲望。吳謝宇的辯護律師曾對媒體表示,挽救他生命的可能,甚至是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被診斷為精神病。在二審宣判在即的情況下,他被診斷為精神病的可能性大嗎?
圖片來源:CCTV新聞
直到判決前一天
法院尚未回應精神評估請求
法院認定副教授遇害案一審:被告人患精神疾病,吳謝宇弒母的動機較為不正常,其精神狀況備受社會關注,成為本案二審的焦點。
5月19日,旁聽吳謝宇案二審的一位知情人向紅星新聞透露,吳謝宇作案時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吳謝宇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表示,吳謝宇殺害親人的方式十分極端,其動機和手段有悖常理,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正常人能夠實施或理解的。
因此辯護律師多次向法院申請進行精神鑒定,辯護律師首先提到吳謝宇有精神病家族史——吳謝宇的近親中,三姑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四姑有智力障礙。
辯方還稱,其提交的專家論證結果顯示,吳謝宇不僅有精神病家族史,案發前還存在明顯的悲觀厭世情緒,并多次企圖自殺。結合其作案動機和作案手段的異常,足以認定其案發時患有伴有精神病癥狀的重度抑郁癥,重度抑郁導致“延長性自殺”。吳謝宇作案時的認知控制能力有限,不能正確認識其行為的法律意義、性質、作用和后果,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對于精神鑒定,公訴人當庭表示,吳謝宇是有預謀后實施犯罪的,過程邏輯清晰,殺害母親后有意識地清理現場,這些行為說明吳謝宇完全具備犯罪行為能力,不需要進行精神鑒定。
對于辯方聲稱吳謝宇有精神病家族史的說法,公訴方補充了相關證據。公訴方證實吳謝宇的兩名父系親屬分別患有精神分裂癥和智力殘疾,但公訴方結合相關證人的證言,認為上述兩名親屬的精神疾病是外界刺激導致的,而非家族遺傳,否認吳謝宇有精神病家族史。公訴方認為吳謝宇殺人時認知清晰,目標明確。
上述知情人士告訴紅星新聞,二審法庭上,在聽取了控辯雙方關于吳謝宇精神狀況的意見后,法官對于辯護律師申請司法精神鑒定的態度并未明確表態。
知情人士還稱,二審中辯方計劃將一審中未出示的吳謝宇母親謝天琴的日記、信件等作為新證據提出,以證明吳謝宇的主觀作案心理,以及謝天琴的負面情緒對吳謝宇精神異常的影響。但合議庭以涉及隱私為由,表示將在會后對證據進行核實,并在適當時候組織舉證、質證。
5月29日,知情人士向紅星新聞透露,截至當天,也就是宣判前一天,法院尚未答復辯護律師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也未組織對謝天勤的日記進行庭外審查。
吳謝宇(中)視頻截圖
法律專業人士分析:
什么情況下需要進行法醫精神病學鑒定?
知情人士告訴紅星新聞,二審時,吳謝宇的辯護律師當庭表示,為確保案件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是應當查明的重要事實。特別是在辯方已經提出重要線索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通過司法鑒定明確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如此。
廣東律師胡朝暉是吳謝宇爺爺早前計劃聘請的辯護律師之一,他也認為,司法精神病鑒定事關本案的程序正義。
律師胡朝暉對紅星新聞表示,吳謝宇殺母的動機確實不合邏輯,而且吳謝宇有兩個姑姑都是精神病患者,因此不能排除吳謝宇患有精神障礙、有病態殺母動機的合理懷疑。胡朝暉稱,吳謝宇一案一審證據基本充分,但缺少對其精神疾病的法醫鑒定證據,即“專家意見”。
司法實踐中,什么情況下會啟動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璧近日在媒體撰文稱,一般來說,如果加害人有醫院門診、住院病歷證明有精神障礙病史;或者有家族精神病史;或者雖然沒有明確病史,但有目擊者證言其明顯異于常人,思維笨拙、幼稚、有抽搐病史等,加害人的目的、動機、方法、過程有悖常理,一般應該啟動精神病鑒定。陳璧認為,“從吳謝宇一案看,雙方近親屬受外力刺激患上精神病的概率有點大,從常理上看,可以啟動精神病鑒定?!?/p>
多位律師向記者表示,由于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啟動標準模糊,缺乏強制性規定,刑事案件中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普遍存在困難,律師界不時有聲音呼吁將司法精神病鑒定納入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仁宇此前撰文指出,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保護人權、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義務,應在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實質性查明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一切事實,包括行為主體的刑事責任,消除一切合理懷疑。“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絕不是辯方承擔舉證責任的借口,它本身就是司法機關的固有義務?!崩钊视罱榻B,根據《權利實踐》的研究,北京、廣東兩地法院均已通過內部文件,要求在所有死刑案件中進行精神病學鑒定。
吳謝宇
被診斷為精神病可以挽救你免于死亡嗎?
在此前庭審中,吳謝宇表現出了強烈的求生欲望,吳謝宇的辯護律師曾對媒體表示,吳謝宇能保住生命的可能性甚至唯一的可能性就是被確診為精神病。
胡朝暉律師表示,如果二審法院對吳謝宇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鑒定意見為其“患有精神病且在精神病期間實施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等,則存在再審的可能性。
精神錯亂辯護是死刑案件中常見的辯護理由,但這是否意味著被告人被診斷為“精神病”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就能免于死刑呢?從以往的一些案件來看,答案是否定的。
2018年6月,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小學,一名男子持菜刀捅死三名男孩及一名家長。2019年5月,被告人黃一川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黃一川的死刑判決。
據媒體報道,由于犯罪嫌疑人黃一川存在多種異常,上海市公安局在案發次日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所對其做精神鑒定。紅星新聞獲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司法鑒定意見證明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應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記者注意到,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精神病人還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時擔任黃一川二審辯護律師的胡朝暉律師告訴紅星新聞,一審法院采納了黃一川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但并未對其從輕量刑。判決書顯示,法院判決認為,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的犯罪副教授遇害案一審:被告人患精神疾病,考慮到其犯罪時辨識、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精神疾病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一般可從輕量刑或減輕量刑,但這也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判決稱,為體現罪刑比例原則,充分發揮懲罰維護社會正義的功能,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在犯罪時辨識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沒有受到精神病的明顯影響,并且實施嚴重暴力犯罪,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個案中,不得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后,黃一川提起上訴,稱其沒有預謀殺人,是在精神錯亂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上海高院終審判決認為,黃一川犯罪動機極其卑鄙,手段極其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維持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