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5-20 07:52:31作者:admin2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二)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初審合格后,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發放由建設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注冊證》。
(三)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注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詳情請查看《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一級建造師要轉注冊的要符合的條件有:
1. 在原單位注冊滿一年時間
2. 如已經是轉注冊的則一年內不可以有兩次以上的轉注冊
3. 原注冊單位要同意變更轉出
4. 沒有建設部的其他證注冊在原聘用單位
5. 在原單位的注冊證書和執業章要拿到
6. 原單位所在地的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變更轉出
7. 要有新的注冊接收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