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 />
更新時間:2021-05-26 22:19:38作者:admin2
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荚嚬芾頇C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
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擴展資料:?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二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二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成績實行非滾動管理。
參加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合格者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格式的證書??荚嚭细窈蠛税l相應專業合格證明。
第三十三條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并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