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總則部分
1。《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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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5-29 21:46:55作者:admin2
??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總則部分
1。《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規定的“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⑴戶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省的公民;
⑵在本省居住,但戶籍不在本省的公民;
⑶戶籍在本省,但不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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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屬于《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⑴各級政府行政部門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等侵犯公民財產權的;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其他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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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賄賂的;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其他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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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法定條件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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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調節部分
3。《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免費辦理生育登記”,是指在辦理生育登記時,經辦機構不得收取登記工本費,也不得搭車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4。《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批準生育手續時女方年齡不得小于26周歲的計算標準,應為批準生育手續年份減去女方出生年份等于26周歲,女方年齡計算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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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條例》中規定的“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是指按照公安部門注冊登記戶口的性質為準,是農業戶口的按照農村村民對待;非農業戶口不能按照農村村民對待。
6。《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是指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時,總人口在全國為五十萬以下的少數民族。
??在遼寧省有錫伯、高山、達斡爾、傈僳、畬族、水族、納西、柯爾克孜、土族、仫佬、羌族、毛難、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裕固、京族、鄂倫春、赫哲、珞巴二十個少數民族。
7。1985年10月1日以后更改為少數民族的,不能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在此之前已經改為少數民族的,按照《條例》規定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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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是指夫妻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在海島上連續居住五年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時,仍在海島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門注冊登記的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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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島居民不符合優生要求的,不能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9。屬于《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于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⑴兩肢部分失去或者完全失去作用;
⑵一腿或者一足、一臂或者一手部分失去或者完全失去作用;
⑶兩肢以上部分強直,尚能勉強動作;
⑷雙目失明或者雙耳全聾且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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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的“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認定,以國家頒發的殘疾軍人證明為準。
11。《條例》第十八條第(十)項關于病殘兒鑒定工作和鑒定標準按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實施〈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遼計生委辦字[2002]29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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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是指同胞兄弟(不含姐妹)均是農村村民,其中只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或者配偶經醫學確診為喪失生育能力不能生育,允許有生育能力的一人生育第二個子女,并對不能生育的夫妻在生活上給予扶助和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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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是指所生育或者收養的兩個子女均不是違反本《條例》多生育的子女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多收養的子女。
14。《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符合法定再生育一個子女規定的夫妻懷孕后,批準引產的正當理由應當符合《遼寧省禁止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⑴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
⑵胎兒有嚴重缺陷;
⑶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
⑷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為可以批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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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述第⑴、⑵、⑶項情形之一的,必須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結果和醫學意見,出具批準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證明;有第⑷項情形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為可以批準的其他理由,出具批準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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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嬰兒死亡”的合法證據,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⑴醫療部門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⑵村(居)民委員會經查驗出具的真實有效的死亡證明,且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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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批準再生育的辦理時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如遇節假日或者雙休日則順延計算時間,辦理時限不包括途中郵寄或者遞送的時間。
三、獎勵與社會保障部分
17。《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期限包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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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夫妻終生自愿只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⑵女方年齡不得超過49周歲。
19。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⑴夫妻雙方申請,填寫《自愿只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審批表》;
⑵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初審、無工作單位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到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⑶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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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免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從批準之月起享受。
20。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方戶籍在我省,可以在我省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則上以女方戶籍為準,女方戶籍在我省的可以申請取得;女方戶籍不在我省的,但子女隨父在我省落戶,也可以申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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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者配偶死亡后,不再婚的,可以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再婚的,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規定而不生育的,可以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要求生育的和不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規定的,不能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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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喪偶或者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再婚前,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⑵再婚后,符合法定再生育一個子女規定而不生育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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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托幼費的支付由喪偶或者離婚后撫養該獨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要求生育的,應當退回已享受的再婚前的一半和再婚后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3。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均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法定再生育一個子女規定而不生育,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其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再婚后各自的獨生子女均由雙方直接共同撫養,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發給各自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一半,托幼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自全額負擔;
⑵再婚后雙方只直接共同撫養一個獨生子女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托幼費由原撫養該獨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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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條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雖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該再婚夫妻雙方均不能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24。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只存活一個,且女方年齡在49歲以內,可以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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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只有一個子女的夫妻,一方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另一方在征得對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一方被開除公職,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26。第一胎是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以實際存活的子女數計算:如果只存活一個,可以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果存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能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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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所生育子女數雖然超過《條例》的規定,但應當按照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對待,均不能因此而影響除獨生子女待遇以外的正常福利待遇。
27。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條例》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不能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從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全部退回。
28。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又生育一個子女后,私自將收養的子女送給他人,所生育的這個子女不能按照獨生子女對待。
收養和生育合計已有兩個子女,不能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但依法解除收養關系除外。
29。符合《條例》規定,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將其中一個子女送人撫養,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不能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
30。獨生子女的父母和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在1979年6月16日以前退休的,不能享受增加退休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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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夫妻雙方均是職工,其獨生子女托幼費(含管理費、保育費,下同)的支付,夫妻雙方均在我省工作的,其獨生子女的托幼費,按照入托所在地財政部門規定的補貼標準,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女方在我省工作,其獨生子女在我省入托,托幼費由女方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補貼標準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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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女方是職工或者是農村村民、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其獨生子女托幼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女方是職工,男方無工作單位,其獨生子女托幼費由女職工所在單位按照各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補貼標準全額負擔;
⑵女方是農村村民、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其獨生子女的托幼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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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出國留學或者帶工資入學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夫妻雙方均公費出國留學或者帶工資入學,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仍由夫妻雙方原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⑵夫妻一方公費出國留學或者帶工資入學,另一方自費出國留學或者不帶工資入學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公費出國留學或者帶工資入學的一方所在單位負擔一半,另一半由自費出國留學或者不帶工資入學的一方原工作單位酌情處理;
⑶夫妻一方自費出國留學或者不帶工資入學,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負擔一半,另一半由自費出國留學或者不帶工資入學的一方原工作單位酌情處理;
⑷夫妻雙方均自費出國留學或者不帶工資入學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原工作單位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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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夫妻雙方分別在我省境內的部隊和地方單位工作,其獨生子女的托幼費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獨生子女送到地方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入托的,由在地方工作的一方(不分男女)所在工作單位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補貼標準全額負擔;
⑵獨生子女送到部隊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入托的,由收托的托兒所、幼兒園按照部隊規定的補貼標準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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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的企業單位按照地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35。獨生子女的父母死亡后,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托幼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夫妻雙亡,獨生子女由親屬或者其他人監護,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托幼費,由夫妻雙方工作單位一次性發給監護人;
⑵夫妻一方死亡,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單位全額負擔;
⑶夫妻一方是職工,職工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前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仍由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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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應當按照規定兌現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職工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但未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仍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
37。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或者被判刑,獨生子女由親屬或者其他人監護,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托幼費仍由原撫養子女的一方所在單位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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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后增加的補助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夫妻一方是職工的,職工一方享受,另一方不是職工的不能享受;
⑵雙方是職工的均享受。
39。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子女死亡后,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以前享受的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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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再生育的準予生育。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次申請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前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養的,退休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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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夫妻,是職工的,退休后應增加的退休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在1979年6月16日以后退休,退休費不足百分之百的,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百發給;
⑵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在1979年6月16日以后退休,依據其他規定已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的,從1988年5月起每月增加5元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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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于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是指男女雙方達到法定享受本項待遇的年齡,分別享受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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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是指一對夫妻終生未生育、未收養、也沒有婚姻關系形成的繼子女和過繼過子女的夫妻。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夫妻和終生未婚者不能享受《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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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配偶死亡或者離婚后,不再婚的一方,且未收養子女,可以享受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待遇;再婚的,應視對方是否生育或者收養過子女決定:生育或者收養過子女的不能享受;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過子女的享受。
44。
??已享受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待遇的夫妻,又收養子女的,應當停止享受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部分。
45。對符合生育兩個子女條件,但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外,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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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責任部分
46。《條例》中規定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是指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包括下列幾種情形:
⑴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了《條例》的規定;
⑵提前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未達到第十八條規定的女方再生育的年齡要求而提前再生育子女的;
⑶未經批準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和女方再生育的年齡要求,但未經批準再生育子女的;
⑷非婚生育,即沒有合法婚姻為前提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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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是指2003年4月1日以后發生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均按照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上一年所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縣農村村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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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為:多生育第二個子女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上一年的計征標準×多生育第一個子女征收的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的倍數×2;多生育第三個子女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上一年的計征標準×多生育第一個子女征收的社會撫養費計征標準的倍數×3;多生育第四個、五個子女以上的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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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夫妻雙方戶籍性質(指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村民)不同,或者戶籍性質相同,但戶籍不在同一縣或者同一市的,按照計征標準高的一方所在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縣農村村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作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計征標準,由現居住地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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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國家《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及《遼寧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50。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量,關于收養子女數的計算和掌握,應當合計計算收養人生育、收養或者送養的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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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收養人生育、收養或者送養的合計子女數已達到《條例》規定子女數堅持再生育的,按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再生育的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51。《條例》中關于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數的計算,按照再婚前雙方生育、收養、送養、婚姻關系形成的繼子女及過繼子女存活總數合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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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再婚夫妻離婚后,由于婚姻關系所形成的繼子女,經法律判決無撫養義務和贍養關系的,在安排再生育時可不計算子女數。
52。當事人對征收社會撫養費、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或者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3。《條例》不溯及既往,對《條例》生效之前發生的事件不發生法律效力。具體適用這一原則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⑴對于2003年4月1日以前發生的行為,依據《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或者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繼續有效,應予維持;
⑵對于2003年4月1日以前發生、尚未處理(含已立案,但未作出處理決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或者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處理。
??其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時效的規定;
⑶對于2003年4月1日以后發生的行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⑷對于具有連續性的行為,行為開始于本《條例》生效前,終止于生效后(即行為開始于2003年4月1日前,但終止于2003年4月1日后)的,適用本《條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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