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11-19 04:23:19作者:admin2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該法第九條指出:“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五十七條更為明確:“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義務教育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教育的公平,是為了真正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保證每個孩子都享受優質教育資源。顯然,您所提供的情況是明顯違背了義務教育法的。你可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甚至當地政府、人大常委會反映這些問題,必要時可訴諸司法部門,促其依法執教,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