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0-08 17:25:53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保證西交利物浦大學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貝語網校,規范招生行為西交利物浦大學學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規定,根據西交利物浦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XJTLU)是經國家教育部正式批準,由西安交通大學與英國利物浦大學在蘇州合作創辦的新型國際化大學。學校采用國際先進的教育管理模式,按照世界知名大學的標準在全球范圍內聘請名師,專業課程全部實行全英文授課,擁有先進的辦學條件和教學環境,以培養高水平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為目標。具有國際視野和競爭力的人才。
學校名稱:西交利物浦大學
國標代號:16302 江蘇省代號:1921
學校性質:中外合作辦學機構
頒發證書: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 1)西交利物浦大學學士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作); 2)西交利物浦大學畢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作); 3)英國利物浦大學學士學位證書(a.英國利物浦大學直接頒發,b.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認可); 4)我校不組織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學位不與四、六級掛鉤。
第三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2014年第一批本科高考面向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招生(納入廣東省早期自主選拔批次) 。考生需直接向相關省級招生部門查詢具體招生程序、報到時間和方式,并按照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計劃報考西交利物浦大學。西交利物浦大學2014年省級、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說明由各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德智體美素質綜合評價、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最適合我校的考生進行。優秀學生人才培養。
第五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向考生和家長介紹學校情況和招生政策。西交利物浦大學招生委員會確定招生規模和招生計劃,制定招生章程,決定重大招生事項。
第二章 入場規則
第六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采取高考選拔和自主選拔兩種招生選拔方式(以高考綜合評價招生模式僅限于江蘇省、廣東省)。自主選拔錄取規則(以高考為依據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請參見《西交利物浦大學2014年江蘇省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和《西交利物浦大學2014年江蘇省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利物浦大學2014年綜合評價錄取依據廣東省高考《實施方案》。
第七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按專業類別招生。中文類別名稱僅在填寫申請表時使用。準確的名稱應為英文。 2014年招生專業分為Mathematical Sciences(數學)、Natural Sciences(自然科學,填寫高考申請時請選擇“生物科學”)、Industrial Technology(電子信息)、Business(工商管理)、和建筑環境。 (建筑類)和人文社會科學(外語文學類)。
第八條 除建筑學、會計學專業外,學生入學后大一第一學期可以在專業類別內自由選擇專業。符合相應學術條件后,還可以申請跨專業調整專業(某些專業在入學時需要選修高等數學的前提條件)。
建筑專業:選擇建筑專業的考生須在填寫本批高考報名表前完成西浦建筑招生流程,包括網上申請、提交申請書和作品集、面試。未通過建筑學招生且成績及格的學生西交利物浦大學學費,入學后將無法選擇建筑學。
會計專業:選擇會計專業的考生入學后必須通過會計專業能力傾向測試。考試將于大一第一學期末舉行。跨專業選修會計專業的,還必須符合相應的跨專業選修條件。
第九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錄取率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10%以內,并根據省招生部門的錄取規則,由高分向低分調整。
第十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招生時,按照成績優先、擇優的原則擇優錄取。
當考生申請成績相同時,將根據考生的專業偏好、語文、數學、英語三門課程總成績、英語成績、是否來自優質生源學校等因素決定錄取決定西交利物浦大學等
第十一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在江蘇省實行“級差法”,年級間級差為2級。學術能力測試中的選修科目必須達到BC級及以上。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學生入學后須接受體檢。體檢弄虛作假或者未如實報告重大疾病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規定對考生進行審核。只有通過審核才能獲得正式學籍。
第十四條 西交利物浦大學專業課程實行全英文教學。學校對高考英語不設最低分數線,但要求考生對英語有濃厚興趣,以適應全英文教學環境。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2014年本科新生學費為每學年6.6萬元至8萬元(以最終公布為準,2+2后兩年學費另計);住宿費為每人每學年人民幣2200元(四人間);代理費每學年人民幣2000元(含教材費等,超出部分退還)。
第十五條 退款辦法:按照蘇資費[2005]103號文件執行。
第四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