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0-18 15:33:45作者:佚名
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簡章
第一章
一般原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經過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研究。
第二條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教育性質為民辦普通高等教育機構。
第三條 學生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滿意成績的2024年中北大學錄取分數線及要求,由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由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堅持公平、公正,德、智、體、藝、勞綜合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招生中優秀招生政策參照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我校不限制考生參加外語考試,但入學后新生公共外語課程教學語言為英語。
第七條 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招生工作,學校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招生工作,學校紀委對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2章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人才培養計劃、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省高考人數和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確定學校的省級劃分。專業招生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省級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普通專業錄取原則
第九條:報考我校普通專業的考生,按照入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每個專業之間不會有分數差異。江蘇省考生錄取分數相同的,按照江蘇省錄取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對于申請成績相同的江蘇省外考生,按照語文、數學成績總和、數學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最后,對不能滿足專業愿望、需要進行專業調整的候選人進行安排。
第十條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我校安排考生調整專業志愿的重要參考。
第4章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第十一條 報考我校音樂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專業成績達到本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低的。他們之間沒有等級差異。申請成績相同的,按照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總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錄取。
第十二條 報考我校藝術設計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專業成績達到所在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選擇性依據從高到低的順序。志愿者之間沒有等級差異。申請成績相同的,按照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總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錄取。
第十三條 報考我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專業成績達到本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按照錄取順序錄取。他們的切入點從高到低。申請成績相同的,按照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總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錄取。
第十四條 我校廣播電視編導專業安排在相應批次的普通專業中。進入年級的考生,根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直接錄取。
第十五條 報考我校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專業成績達到本省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按順序錄取他們的切入點從高到低。申請成績相同的貝語網校,按照專業成績、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數學總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錄取。
第5章
身體健康要求
第十六條 考生身體健康的具體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指導意見》規定“學校不得錄取錄取”、“學校不得錄取相關專業”的情況,我校一律拒絕錄取。考生報名后2024年中北大學錄取分數線及要求,我校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體檢和復試。復試合格后才能注冊并取得學籍。體檢弄虛作假、未報告重大疾病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入學資格。
第6章
收費標準及依據、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七條 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關于優化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蘇發改費發[2023]677號)文件精神,學費收取標準為:人文社科類、體育類、理工類專業收費標準為18000元/生/學年;理工類專業學費2萬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為22000元/生/學年(其中環境設計專業24000元/生/學年)。根據《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蘇財綜[2002]162號)規定,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按照以下要求: 有條件的按相應標準收費。我校學生住宿費標準為1500元/生/學年。
第十八條 我校積極為學生勤工儉學創造有利條件,提供便利服務。除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勵志獎學金外,還設立了學校勵志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7章
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
學校地址:江蘇省丹陽市正德路8號(郵政編碼:212300);
招生咨詢熱線:-8815 0818;
招生督導電話:-8815 0105;
學校網站:
學校招生網站:
第二十條 本章程通過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招生網站向社會公布。各媒體摘錄公布的章程內容如有誤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