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02 21:14:32作者:佚名
(1999年9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素質,加強中小學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育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中小學教師(含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成人小學教育機構、職業高中在職教師,下同)。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教師進行培訓或者進修,提高其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活動。
第四條 凡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教師,都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是中小學教師的義務。
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當按照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學用結合、注重質量效益的原則,統籌安排,以兼職、自學和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多種形式為輔。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提高學歷水平的學習;中小學教師培訓,是指除學歷教育以外的其他學習。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a) 培訓新教師;
(二)教師崗位培訓;
(3)骨干教師培訓;
(四)繼續攻讀更高學位或第二學位。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以5年為一個周期實施。每周期教師崗位培訓和骨干教師培訓累計時長不得少于240學時。同一周期內,參加高等學歷或者二級學歷培訓的教師,可以免于參加同期崗位培訓。
新任教師試用期間,應當參加以師德、教育教學能力為重點的培訓,培訓時長不少于120學時。
第八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制定全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細則,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計劃、考核評價辦法;審批從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機構、培訓機構資格;建立健全各級中小學教師培訓網絡;檢查、監督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各地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制定本區域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扶持政策;負責本級教師培訓基地建設;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教師繼續教育經費安排;組織實施教師繼續教育計劃。
第十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主要由各級教育院校、師范學校承擔。
普通師范院校也應當承擔部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任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投入,采取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為輔的辦法,具體資金來源包括:每年從不低于中小學教師工資總額2%的教育經費和不低于5%的教育費附加中安排資金;從地方教育經費、學校勤工助學收入中安排資金;
提取一定比例。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舉辦的學校,教師繼續教育所需費用由舉辦者承擔。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應當??顚S?、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準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肇慶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網,培訓期間其教學工資和政策性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 按照規定參加教師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評聘晉升的必備條件之一。拒絕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擅自中斷培訓進修的中小學教師,不得參加職稱評聘晉升。
第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
中小學教師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或者第二學位進修,其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開展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積極開展教師繼續教育,甚至拒絕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英語作文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教育理念不正確、教育質量差,或者舉辦教師繼續教育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進或者取消辦學資格。
第十七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證書制度。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全省通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報名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中小學教師不具備相應學歷要求的肇慶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級別的學歷教育。在接受學歷教育期間,可以免于參加崗位培訓。
第十九條 技工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