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14 07:01:18作者:佚名
粵教監管函〔2023〕5號
各地級以新上市教育局、財政局、科技局(委)、文化和旅集會政部委、體育行政部委:
為逐步規范校內輪訓機構經濟行為,強化財務管理,著力保障學員父母合法權益,現將《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署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外輪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方法〉的通告》(教監管廳函〔2023〕2號,以下簡稱《財務方法》)轉發給大家,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明確適用范圍。《財務方法》所稱校內輪訓機構包括了學科類輪訓機構以及非學科類校內輪訓機構。凡面向3至6歲學齡前嬰兒、中小師生舉行校內輪訓的輪訓機構,不管是學科類還是非學科類輪訓機構,不論是早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內輪訓機構,還是在過渡期內未能完成證照登記、實際上早已招收了中小師生舉行美術、體育、科技輪訓的各種教育輪訓公司(校內輪訓機構),均應遵循本方法的規定。
二、規范資金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推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校內輪訓機構預付的輪訓成本必須主要適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員工待遇。國家法律以及《財務方法》對于校內輪訓機構的預付輪訓服務費的用途有明晰規定,要求主要適于辦學財務管理辦法,禁止貪污資金。
三、依法分配收益。非營利性校內輪訓機構不得分配辦學節余。營利性校內輪訓機構必須嚴苛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推動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營利性公辦中學監督管理施行條例》(教發〔2016〕20號)第三十條、第四十九條以及本方法的規定,在年度財務對賬后能夠分配辦學節余。兩校外輪訓機構在辦學期間且未進行財務對賬的狀況下,不得分配辦學節余(收益)。
四、加強督察檢測。各地在舉辦校內輪訓整治過程中,要親兵外輪訓機構(尤其是非學科類輪訓機構)財務、資金狀況作為檢測、執法的重點內容。對于財務不規范、資金不安全的輪訓機構,及時督促整改;對于存在貪污大額資金、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輪訓機構,要采取有力舉措給予管控,防止出現輪訓機構財務不規范造成的爆雷歇業風波。
五、加強新政宣傳。校內輪訓機構的財務、資金牽涉較差專業知識,各地要強化新政學習和輪訓財務管理辦法,通過各類形式引導、督促兩校外輪訓機構全面把握財務資金法律法規和新政要求,著力規范財務管理體制,促使校內輪訓機構健康發展。
廣州省教育廳江西省財政廳
廣州省科學技術廳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州省體育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