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29 21:01:52作者:佚名
應急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和
《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的通告
應急〔2019〕8號
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縣、自治區、直轄市及山西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領域變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有關要求,加強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同意,現將《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印發給大家。
自《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機制暫行規定》(人發〔2002〕87號)和《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國人部發〔2003〕13號),原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署公布的《關于施行〈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機制暫行規定〉補充規定的通告》(國人部發〔2007〕121號)同時廢止。
應急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9年1月25日
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分類管理方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和國家職業資格機制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安裝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置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級別設置為:初級、中級、初級。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評價和管理方法另行起草。
各級別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中中文名稱分別為:
中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SeniorCertifiedSafetyEngineer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IntermediateCertifiedSafetyEngineer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AssistantCertifiedSafetyEngineer
第五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專業類型界定為:礦山安全、金屬非金屬煤礦安全、化工安全、金屬熔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起草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并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的推行與監管。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機制的推行與監管。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省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全省統一大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推行,通常應根據專業類型考試。
第八條應急管理部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制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課目;組織編制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課目和專業課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類型專業課目除外)的考試大綱電子工程師證,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總監部委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類型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課目的考試大綱,組織相應科目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課目、考試大綱,負責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會同應急管理部確定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會同有關行業總監部委,根據全省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推行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業務素養和道德品行,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出席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安全安裝工程及相關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或具備其他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7年。
(二)具備安全安裝工程及相關專業學院碩士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或具備其他專業學院碩士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三)具備安全安裝工程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備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四)具備安全安裝工程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或具備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年。
(六)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后,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第十一條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業務素養和道德品行,具有下述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出席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備安全安裝工程及相關專業本科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4年;或具備其他專業本科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備安全安裝工程及相關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2年;或具備其他專業學院本科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3年。
(三)具備高中大專及以上文憑,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十二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頒授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高級)。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省范圍有效。
第十三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頒授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高級)。該證書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共同用印,原則上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各地可依照實際狀況擬定跨區域認可方法。
第十四條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五條國家對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推行執業注冊管理機制,依照專業類型進行注冊。取得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應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類型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審核工作。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委和經應急管理部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的注冊審核工作。
應急管理部負責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的注冊一審工作,詳細工作由美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施行。一審通過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類型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同時具有下述基本條件:
(一)取得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知法懂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安裝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備完全刑事行為能力,年紀不少于70周歲。
第十八條申請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初始注冊的,必須自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注冊審查機構提出。
本規定實施前取得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初始注冊的,必須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注冊審查機構提出。
超出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補辦。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應急管理部核發中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注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第十九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屆滿前3個月,還要沿襲注冊的,應向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沿襲注冊申請。有效屆滿未沿襲注冊的,可依照須要申請再次注冊。
第二十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注冊的,須及時向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詳細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消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再次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注冊有關狀況必須由注冊證書發證機構向社會發布,推動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注冊管理方法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委會同有關部委依法擬定。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五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知法懂法,遵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經理部委的監督檢測電子工程師證,推進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別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租賃借出證書。遵守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消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再次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車禍調查與剖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根據專業類型可在各種規模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煤礦、金屬熔煉等單位中執業,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的執業單位規模由各地結合實際依法擬定。
各專業類型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錄。
第二十八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并承當相應責任。
第五章權力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享有下述權力:
(一)按規定使用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稱呼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覺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經理部委報告;
(四)出席繼續教育;
(五)榮獲相應的勞動酬勞;
(六)對侵害本人權力的行為進行申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三十條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必須履行下述義務:
(一)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違反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造假,并承當在相應報告上達成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苛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取得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必須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升業務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取得的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安裝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與根據本規定取得的初級、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有安裝工程師、助理安裝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報送高中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強化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國際化。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附錄:各專業類型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執業行業劃分表(略,詳情請登陸應急部網站)
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
第一條按照《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分類管理方法》和《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當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詳細考務工作。應急管理部委托美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承當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課目和專業課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類型專業課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經理部委或其授權的機構編制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貨運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類型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課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部委共同負責本地區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有關行業經理部委組織推行本地區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詳細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課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課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課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礦山安全、金屬非金屬煤礦安全、化工安全、金屬熔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貨運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報考時可依照實際工作還要選擇其二。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課目。
第四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位課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如選用電子化考試,各科目考試時間可酌情降低。
第五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推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出席全部4個課目考試的人員應當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免試1個課目的人員應當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免試2個課目的人員應當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方可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推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出席考試人員應當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方可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已取得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報考出席其他專業類型考試的,可免試公共課目。考試合格后,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相應專業類型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變更專業類型等事項的根據。
第七條符合《規定》中的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具備初級或正初級安裝工程師職稱,并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2個課目。
符合《規定》中的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碩士結業時所學安全安裝工程專業經全省安裝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符合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報名人員,根據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考。出席考試人員憑有關護照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出席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及所屬單位、中央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考出席考試。
第九條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高校或會考定點中學;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實際狀況自行設置。
高級、初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輪訓相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出席考試,也不得參與或則舉行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輪訓工作。應考人員出席輪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一條考試推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苛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機制,違反考試工作紀律,著力做好從考試試卷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
第十二條對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根據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高級注冊安全安裝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緩過渡,新舊體制銜接按以下要求進行:
原體制文件規定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延后,根據新體制規定的4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車禍案例剖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合格成績。
第十四條本方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