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5 09:40:07作者:佚名
謝旭人部長
2012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相關法律。
第二條 會計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機構負責人資格:會計資格:
(一)出納員;
(二)審計;
(三)資本和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職工工資、成本費用和財務業績的會計處理;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的核算;
(七)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內部會計檔案的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有會計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未取得會計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審,不得擔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會計資格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負責在京中央單位會計資質的管理工作。他們各自的權力。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會計資質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會計資質管理。
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會計資質管理。
第二章 取得會計資格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及其他財務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基本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
因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職業資格證書。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編造虛假賬目,隱匿、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不得參加會計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會計職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會計職業資格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申請參加會計職業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會計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資格考試的科目為:財務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知識、會計電算化(或珠算)。
會計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組織建設。 無紙化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資格考試各科目必須一次性通過。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考試結束后應當及時公布考試結果,并通知考試合格者自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資格考試合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 代理人領取會計資格證書時,必須出示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部武警部隊(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職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資格考試考試規則;
(二)組織會計職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三)接收和管理財政部頒發的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實施會計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資格考試的考試作風和紀律,依法處理和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并公布會計資格考試的報名辦法、考試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資格考試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會計資格證書的格式和編號規則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制本地區會計資格證書;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資格證書的印制。
第十五條 會計資格證書是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有效。
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不得涂改、出借會計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職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應當實行學分管理制度。 持證人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培訓機構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進行監督、指導,規范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認證人員職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更新認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一)合格證持有人的相關基本信息;
(二)由經過認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三)證書持有者登記身份變更、轉讓;
(四)認證人員會計資格證書的換發;
(五)持證人接受的繼續教育;
(六)證書持有者受到的表彰和獎勵;
(七)注冊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條 持證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本信息,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項內容變更的,您應當攜帶相關有效證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會計檔案信息變更手續。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認證人員職業檔案信息變更事宜。
認證人員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登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的天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持證人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內發生變更的,需提供會計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口證明) 、居住證)到轉出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出登記。
持證人所屬會計資質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轄區之間發生變更的,必須及時填寫變更登記表;并向原會計師出示會計資格證書。 由職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接手續。 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動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調動地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到調動地)。 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會計資格證書。 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在辦理完公告手續后天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填寫補發申請表,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 。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
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英語作文,持損壞證明原件向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資格證書。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資格證書實行六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應當在會計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證書換證登記表》,持原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資格證書到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被認證人員的會計資格:
(一)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注冊人員會計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注冊人員會計資格的決定;
(三)對不具備會計資格的人員作出授予會計資格的決定。
注冊人員通過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資格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撤銷其會計資格。
第二十五條 注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會計資格:
(1) 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
(二)被依法撤銷會計資格的。
第二十六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公布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和會計資格證書換發、轉讓、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樣本文本。相關申請登記表等,并在辦公室或者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公布。 相關申請登記表樣本文本置于會計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并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資格證書;
(二)認證人員注冊會計資格證書的換發、轉讓、變更;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并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五)持證人接受的繼續教育。
會計資格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 注冊人員有權對會計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理和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