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12-31 10:43:40作者:admin2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 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辦法》于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18日證監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1日發布的證監會令第98號《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而成,分總則、定價與配售、證券承銷、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共6章42條,自2014年3月2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發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不是國務院制定的就不是行政法規,所以《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不屬于行政法規。
擴展資料: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簡稱老股轉讓)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則),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不是國務院制定的就不是行政法規,所以《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不屬于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