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11 16:42:39作者:admin2
原發布者:柏華勝
公文寫作規范為了加強對外公文寫作的管理,進一步規范中心公文寫作,特制定本規定。一、公文寫作排版(一)標題:正文標題用小標宋體字2號,遇標題過長需換行可按“長、短、長”或“正(倒)寶塔形”排版;一級標題“一、”用黑體字3號;二級標題“(一)”用楷體字3號加粗;三級標題“1.”、四級標題“(1)”均需加粗。排(二)正文:仿宋體字3號,一般每頁排22行,每行28個字(行距為多倍行距1.4倍)。二、公文寫作格式(一)眉首:一般由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會簽人等要素組成。1.主體: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時間、印章、附注等要素組成。(1)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或特定詞用引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停頓用空格符或換行。(2)主送機關: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應按其性質、級別和有關規定或慣例依次排列,同性質或級別的機關之間用頓號,不同性質或級別的機關之間用逗號,最后一個主送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主送機關一般在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回行時仍頂格。(3)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正文內容要求準確地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精神,完整地表達公文制發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