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
更新時間:2021-07-01 08:35:57作者:admin2
根據相關規定,一般駕駛校車有以下行為的,將構成危險駕駛罪: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危險駕駛罪與和以危險方法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罪與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