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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06 15:00:15作者:admin2
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學前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務院和省、市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快全區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區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目標
1、全區學前教育改革的總目標是:到2010年,形成以政府舉辦幼兒園為骨干和示范,以民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學前教育相結合的發展格局。城區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實驗(示范)性幼兒園為中心,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形式相結合的學前教育服務網絡;農村形成以鎮街道中心幼兒園為示范,以村級辦園為主體、個人辦園為補充的發展格局。 2、全區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總目標是:到2005年底,全區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0%以上,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98%以上,農村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85%以上;到2010年,全區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100%。全面提高0至6歲嬰幼兒家長及看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二、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
1、實行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管理機制。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學前教育工作,統籌制定學前教育發展政策和規劃并組織實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責任,負責規劃建設與本轄區內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協調村居和社工區合理調整幼兒園布局。各鎮、街道必須至少舉辦1處公辦示范中心幼兒園,以對轄區內的民辦園進行指導和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籌措經費,不斷改善辦園條件,確保中心幼兒園達到市級一類園標準。 2、明確責任,齊抓共管。教育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制度和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對各類幼兒園實行分類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意見,負責幼兒園園長、教師的培養培訓,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與衛生部門合作,共同開展0至6歲嬰幼兒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衛生部門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至6歲嬰幼兒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飲食營養、生長發育等方面的指導;物價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辦幼兒園收費意見,按照收費管理權限,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向已取得辦園許可證并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頒發收費許可證、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民辦幼兒園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根據辦園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收費管理部門備案并公示;建設部門要將幼兒園所的建設納入小城鎮建設規劃,負責園所建設質量與技術的監管。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興辦的幼兒園,必須用于學前教育,納入教育部門的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公安交警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共同管理接送幼兒的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學前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做好公民個人舉辦幼兒園的法人登記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好幼兒教師參加社會保險,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及其合法權益;人事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幼兒園教職工的編制,做好公辦幼兒園的事業法人注冊登記工作。 三、完善經費投入體制,多渠道籌措經費,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
1、要繼續堅持“誰辦園誰出錢,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建立財政支持、舉辦者投資、幼兒家長繳費、社會捐資、幼兒園自籌等多元投資機制。 2、要加大學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長。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財政預算要安排發展學前教育的經費,主要用于鎮(街道)中心幼兒園的建設和幼兒教師工資的發放。中心幼兒園聘任教師工資,參照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發放,保障幼兒教師各項待遇的落實。企事業單位和村居(社區)、個人舉辦的幼兒園,由舉辦單位或個人負責籌措園舍建筑、設備購置、內部配套建設、教職工工資福利以及正常的辦公等所需要的經費。 3、要采取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對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中的適齡兒童,幼兒園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照顧,有關費用予以減免。幼兒園的收費要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辦園所需,任何部門不得統籌、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學前教育質量
1、幼兒園要積極推進學前教育改革,加強管理,提高質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2、教育部門要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兒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與指導。幼兒園必須使用經省教育部門審定的教材。 3、對幼兒園實行類別評審管理制度。教育部門負責區級各類幼兒園的評審認定,實行動態管理。經評審認定的幼兒園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做好市級一、二類、鎮(街道)示范幼兒園以及省級實驗(示范)幼兒園的申報工作。 4、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資格由教育部門組織認定。幼兒園主辦單位必須招聘具有任職資格的園長、教師,對不符合任職資格的園長、教師,主辦單位必須調整。幼兒園可招聘因定編定崗分流的中小學教師,經過學前教育培訓后到幼兒園任教。 五、加強管理,深化改革,推動學前教育事業持續發展
1、要繼續辦好公辦幼兒園,各級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要積極鼓勵和提倡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民辦幼兒園在審批注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享有同等待遇。 2、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幼兒園的管理。企業在分離社會職能及事業單位轉制后,辦園資產要整體無償劃撥給教育部門統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農村幼兒園布局調整要按照“就近入園、擴大規模,大村獨辦、小村聯辦”的原則,優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擴大辦園規模,提高辦園效益。 3、要堅持和完善幼兒園登記注冊年檢制度。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幼兒園的舉辦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對擅自舉辦幼兒園的,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予以取締。教育部門每年對幼兒園保育教育質量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質量下降達不到辦園標準的幼兒園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4、禁止在幼兒園內開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任何部門到幼兒園進行的各類登記、檢查和要求幼兒園參加的大型活動,必須征得同級教育部門的同意。嚴禁組織幼兒園參加與教育工作無關的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5、區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各類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
學前教育辦園體制改革的政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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