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18 12:57:48作者:admin2
??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就業)能力,并有求職要求的勞動者未能找到或者喪失工作崗位的情況。國際上,根據造成失業的原因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將失業分為自愿失業和非自愿失業。自愿失業為勞動者自行提出離開工作崗位而導致的失業。非自愿失業,是指非因本人意愿而導致的失業。
??按照造成失業的客觀原因不同,又可分為摩擦性失業、技術性失業、結構性失業、周期性失業和季節性失業。摩擦性失業,由于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而導致的失業,如新生勞動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轉換工作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季節性失業,由于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于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結構性失業,由于經濟、產業結構變化以及生產形式、規模的變化,促使勞動力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而導致的失業;周期性失業,市場經濟國家由于經濟的周期性萎縮而導致的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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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對那些目前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愿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于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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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政策——失業與下崗有什么不同?
答:關于失業與下崗的區別,失業與下崗都表現為勞動者離開原單位的工作崗位,但不同的是,下崗是指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和經營發生特殊困難等客觀原因,勞動者離開所在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但與所在單位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又沒有找到新的工作崗位的現象。
??上世紀九十年代末下崗人員大量增多是我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的社會經濟現象,主要表現為國有企業的職工大量下崗。而失業,則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而沒有新的工作崗位的現象,所以,失業與下崗是有本質的區別的。
失業保險政策——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政府負責建立基金,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生活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等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者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法定義務并符合法定條件。
失業保險政策——哪些單位和職工應該參加失業保險?
答:失業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在企業、事業單位就業的職工,主要包括各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中的工勤人員,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部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無軍籍人員,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的非在編人員、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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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政策——失業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構成?
答:《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是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
??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政策——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答: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為減輕企業負擔,德州市自2012年12月起,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分別降低50%,至國家修訂的《失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根據《條例》規定再做調整。
失業保險政策——失業保險基金有用途
答:失業保險基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失業保險金,為領取失業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保險基金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還可以用于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用補貼,以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失業保險政策—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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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政策——哪些失業人員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答:《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6種情形: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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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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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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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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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或因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或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以及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原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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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保險政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目前我市失業人員月失業金標準是多少?
答: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的長短計算。具體為: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目前,我市失業人員失業金標準是每人每月800元。
失業保險政策—
答: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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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政策——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終止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