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31 09:46:52作者:佚名
1、中國賠款及利息總額為白銀9.8億兩;
2、把北京東交民巷劃為使館區,允許外國軍隊駐守,禁止中國人在使館區內居住;
3、清政府承諾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除天津大沽口至北京沿線炮臺,允許列強在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塞駐軍;
5、向德國、日本“謝罪”。清政府派王公大臣到德國、日本表示“歉意”,并在德國公使克林特勒遇害的地方修建了牌坊;
6. 嚴懲支持義和團運動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有百余名官員被監禁、流放、處決。7. 設立外交部。總理衙門改為外交部,位列六部之首。
二、庚子協議的主要危害
1、巨額賠款是列強對中國進行的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勒索,清政府為了支付賠款,加緊了對人民的剝削,使中國人民的生活更加貧困,社會經濟更加蕭條。2、在北京設立的“使館圈”實際上是一個“國中之國”,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大本營。外國侵略者控制了京津地區,使清政府完全處于軍隊的控制之下,侵略者更容易直接派兵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斗爭。3、清朝官員根據條約的規定,嚴厲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斗爭,進一步成為帝國主義的幫兇。4、外交部的規定,為清政府按照外國侵略者的意愿推行賣國外交政策提供了便利。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額最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的一個不平等條約,給中國人民帶來了空前的災難。它標志著以慈禧太后為首的清政府甘愿當“洋朝廷”,從此清政府徹底淪為資本和帝國主義列強統治中國的工具。它的簽訂,標志著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3. 辛丑條約原文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清朝任命全權大使臨危受命,任外交部總理、碩慶王;
清廷欽差大臣、全權大臣、臨朝臨朝,親王太傅、文華宮大學士、北洋直隸大臣;
總督府一等肅義伯爵李鴻章;
尚書穆默是駐華的大德欽差大臣;
駐華全權大使齊干是大奧的欽差大臣;
欽差大臣姚士登;
日本駐華使節格羅干;
美國和談全權代表約翰·洛克菲勒;
駐中國京都的大法使者、全權公使、總理大臣,自行處理國家事務,寶武;
英國公使、全權公使薩道義;
世襲薩爾瓦格侯爵,駐華欽差大臣;
日本帝國欽差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和駐華使節兼全權公使克羅伯爾;
俄羅斯大臣、宮廷醫生格爾斯;
今天我們共同宣告,這份公歷1900年12月22日,即農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的文件,其全部條款,將于公歷1900年12月27日,即農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六日,由大清皇帝批準,以順應各國意愿,予以妥善執行(附件1)。
第一條 皇帝于今年農歷六月初九(四月二十三日)派醇親王載灃為一等特使,向大清皇帝表示唁電(附錄二)。醇親王遵旨于七月十二日(五月二十七日)從北京啟程。第二條 清朝已宣告,在遇害處立了與大臣K等級相稱的紀念碑,上面用拉丁文、德文和中文寫清朝皇帝的唁電。今年農歷七月初二(六月初七),清朝欽差大臣致函大德欽差大臣(附錄三)。現在遇害處正在修建牌坊,將鋪滿街道。 農歷六月二十五日(五月初十)開工。
第二節第一款 嚴懲禍害各國人民的罪魁禍首。公歷二月十三、二十一日辛丑條約內容,即前年十二月二十五、今年農歷正月初三,先后下詔,罪狀如下(附錄四、五、六)。段王載懿、輔國王載蘭均被判處死刑,暫緩執行。并議定,如皇帝認為宜饒其性命,則發往新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莊王載恂、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樹翹均被勒令自殺。山西巡撫于憲、禮部尚書齊修、刑部左侍郎徐承裕均被判處即死。 大學士剛毅、吏部尚書、大學士徐同、原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亡,原職被撤銷,即被免職。此外,兵部尚書徐永懿、戶部尚書李善、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大學士兼禮部侍郎廉淵、禮部尚書袁昌等,因去年極力反對各國法律,罪大惡極,均被誅殺。今年西歷二月十三日,即農歷十二月二十五日,詔復原職,以示平反(附錄七)。莊王載勛于今年西歷二月二十一日,即農歷一月三日自殺,英年趙樹翹于二十四日,即初六日自殺。 于憲于年二日即正月初四被處決,齊修許成玉于年六日即正月初八被處決。此外,今年西歷二月十三日即農歷十二月五日,甘肅巡撫董富陽被詔免職,待罪名確定后予以處罰。西歷四月初九、六月初三即農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又下詔嚴懲所有承認去年夏天慘案罪名成立的外省官員。2、詔令各國人民被殺被虐的城鎮,暫停文武科舉五年(附件8)。
第三條:因日本使館書記杉山彰被害,清朝皇帝依照禮儀之規,于這年西歷六月十八日,即農歷五月三日,頒布圣旨,任命戶部侍郎那同為特使,向日本天皇表示清朝天皇和國家的唁電(附錄9)。
第四條:清帝國同意修建紀念碑,以洗刷各國褻瀆和挖掘墳墓的污垢和屈辱。已與各國全權公使商定。紀念碑由各國使館監督修建,中國政府支付每處預計費用,京師地區每處白銀一萬兩,其他省份每處白銀五千兩。此等白銀已付清。將修建紀念碑的墳墓名單附后(附錄十)。
第五條 清帝國同意不準武器及制造武器的各種材料進口中國,并于1901年8月17日(農歷七月四日)頒布詔書,禁止進口兩年。其他國家如認為仍有地方應繼續實施禁令,得頒布詔書延長兩年期限(附件十一)。
第六條 本詔書載明大清帝國皇帝同意向各國賠償關稅銀四百五十兆兩。此為本條第二款所列各國、團體、個人及中國人民于一九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農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所賠償總額(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兩為關稅銀,按市價折算為黃金。 此市場價按各國金價折合黃金如下:一兩海關白銀在德國折合3馬克0.55,在奧地利折合3克朗595,在美折合0.742美元,在法國折合3法郎5,在英折合3先令,在日折合1美元407,在荷蘭折合1法郎0.796,在俄折合1盧布412。按黃金平價計算,1盧布約合17法郎424。此450萬億,按年利率4%,中國將按本附表(附件13)各章規定,分39年償還。本息到期以黃金償還或按市場價格折合黃金償還。 本金償還自1902年正月初一起至1940年止,每年分期償還,首期為1901年正月初一。利息自1901年七月初一起計算。但中國政府亦得將前六個月利息,緩期于1902年正月初一起三年內,至1901年12月31日止償還,但緩期償還之利息,亦應按年利率四厘支付。利息以六個月分期償還,首期為1902年七月初一。(乙)本項債務一切事宜,應于上海辦理。 下列各國如派遣銀行理事一人,將其所轄中國官員繳納的本息全部收繳,分發給涉案人員時,該銀行應出具付款收據。
(三)中國政府將全額救助擔保交給各國駐北京欽差大臣首領,此項擔保將分成小票,每票由中國官員簽字。此項及開具小票的一切事宜,由上述各銀行董事按照各自國家的指示辦理。(四)償還擔保款項的資金來源存款,每月交存銀行董事。(五)擔保款項來源如下:一、新海關存款,在償還原擔保貸款本息后,加計進口稅增加額至實際價值的百分之五。除外國運來的米、各種糧面、金銀、金銀幣外,一切進口貨物照常免稅,按實際價值的百分之五計入貨物。 2、各通商口岸普通海關的一切存款,一律由新海關管理。3、鹽政收入英語作文,除償還西洋借款外,一律納入總額,進口稅增至實值5%。各國已同意這樣做,但有兩點要做:1、將現行的按估價征收的進口稅改為按件征稅。改變如下:貨物估價的依據,應為1897、1898、1899年貨物卸船時的市價,不包括進口總費用和雜費。改變前,仍按估價征稅。2、整治北河、黃埔兩條水道,中國政府應撥款幫助。 至于增加稅收,將于本協議簽署后兩個月起實施,除最遲于本協議簽署后十日內已經在途的貨物外,不再免稅。
第七條:清帝國允許使館劃定其邊界,作為專用和居住的地方。使館由使館全權管理,邊界內不準中國公民居住。也可設防。使館邊界在附圖上標示如下(附件十四):東線為崇文門大街,圖上標示十、十一、十二字;北線為第五、六、七、八、九、十號樓界線;西線為第一、二、三、四、五號樓界線;南線為第十二、一號樓界線,沿城墻和城垛的南面。根據1901年1月16日,即農歷前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的文件附條,中華帝國同意各國自治,常留軍隊保護使館。
第八條 清帝國已同意拆除大沽口炮臺及一切阻礙京城出海通道的堡壘,并已著手拆除。
第九條:根據1901年1月16日(即農歷前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附文件之條款,中國國家同意由各國統領,共同決定數處駐軍,以保證京師出海通道不被切斷。各國駐軍地點為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條 大清帝國同意頒布下列詔令于各州、縣、區,為期兩年: 一、今年二月一日(即前年十二月十三日)詔令永久禁止與他國敵人建立或參與會議,違反詔令者,一律處死(附錄十五)。 二、今年□月□□日(即前年十二月十三日)詔令明示違者應受的處罰。 三、今年□月□□日(即前年十二月十三日)詔令因有他國人民被殺被虐,各城鎮文武考試一律停止。 4、本年二月一日(即前年十二月十三日)詔書,各省巡撫、文武百官及其他官員,均有義務維持本省治安。若再有傷害他國人民或違反詔書之事,必須立即制止、懲處,否則,有關官員一律免職,不得再任用,不得赦免或獎賞(附錄十六)。上述詔書現正逐步張貼于全國。
第十一條 大清帝國同意與各國商討其認為應予修改之通商航海條約條款,及其他與貿易有關之事項,以求得適當簡化。 第六條 補償事項,同意中華帝國協助整治北河、黃浦水道。 援助細則如下: 一、北河水道整治工程,于光緒二十一年(1898年)交各國派遣人員執行。 待天津事務管理權歸還后,中華帝國得派遣人員與各國派遣人員一同工作,中華帝國每年支付關銀六萬兩,以支持工人。 一、現設立黃浦江航道局,管理各項水道整治工程,該局人員派駐上海,以維護中國及各國之利益。 預計在未來二十年內,該局各項工程及管理費用每年將耗費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金額將平分,一半由中華帝國支付,一半由外國干涉者支付。該局人員及職責詳情載于隨附文件(附件十七)。
第十二條:本年西歷七月二十四日辛丑條約內容,即我國農歷六月初九日,詔令照各國之議,改總理衙門為外交部,位列六部之前。此詔令已任命外交部大臣(附件十八)。另改覲見各國使臣之禮儀,中國全權代表亦屢次通報。此照會載于后附摘要(附件十九)。
特此澄清:上述文字及所附各國全權代表文件,均以法文為據。大清既依上述,于公歷1901年12月22日,即農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文書各項條款,已足以合各國意愿。中國愿結束1900年夏季動亂所造成的局面,各國亦應遵從。故各國全權代表奉各自政府之命,代為宣告,除第七項所稱保衛使館之部隊外,各國部隊于公歷1901年□月□□日,即農歷□月□□日,全部撤出京城。 除第九款所述地方外,另于公歷一九零一年□月□日,即農歷□□年□月□日,撤出直隸省。以上各款,現擬定十二份,均由各國全權代表簽署,各國全權代表各執一份,中國全權代表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