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一定能做到!
為什么這么肯定呢?
因為這項承諾早已寫入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八" />
更新時間:2021-08-27 05:18:16作者:admin2
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問題。
我相信,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一定能做到!
為什么這么肯定呢?
因為這項承諾早已寫入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師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教師法》已經頻布實施了近26年的時間,其中涉及教師工資待遇的條文,如果仍然落實不了,還談什么教師的權利、義務和奉獻,教師還有什么工作積極性,新時代的教育事業還怎么能夠振興?如果繼續拖下去,法律豈不成了一紙空文?這是廣大教師和社會各界不愿看到的,更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所不允許的。
就這個問題,今年請大家關注以下兩項國家重要工作信息:
一是教育修法。
在教育部推動下,全國人大將啟動新一輪教育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
1、“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為什么落實不到位?根據這些年的實踐和觀察來看,個人認為這項條文有點籠統,與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不均衡的現實,存在一定距離。或者說在目前教師工資還未能實現全國統籌的情況下,有點高不可及,具體落實起來工作有難度。
2、“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之前缺乏參照標準。目前,公務員已經建立并實行了“職級并行”制度,教師可以參照建立對等的晉級增資機制。因為過去教師的工資標準確定和增資幅度,基本上是參照和跟隨公務員進行的。
3、提到工資,過去一般特指基本工資部分。但目前在基本工資之外的其他收入已經占到了個人實際收入的一半,如績效工資及各項津補貼、獎金等。所以,衡量工資水平不應局限于基本工資,應當包括個人全部的實際工作收入。“工資水平”可界定為“工資收入水平”。
基于此,這次修訂《教師法》,對于上述條文,建議或有望作出這樣的修改(大意):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與公務員同步對應的晉級增薪機制。
二是教育督導。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已經提前下發通知,今年將對全國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工資待遇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督導。
督導的重點是:“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落實情況;“教師工資與公務員工資正常的同步對應增長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督導結果將進行公開通報,并對落實不利的地方黨政責任人實行問追責。
這次教育督導將成為有史以來最嚴厲的一次,不管督導時間上是在修法前還是修法后,必將對依法落實教師工資待遇工作起到極大地促進作用。只要各級地方政府能象精準扶貧、脫貧攻堅那樣抓落實,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于公務員,就不再是一句空話和口號,教師的整體工資收入水平將會有一個大的均衡和提升。
廣大教師盼望的這一天即將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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