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7-04 17:00:52作者:佚名
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逐步做好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有關工作的通告》(教高廳函〔2021〕8號)、《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關于做好2023年度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我校2023年擬繼續招收統招普通第二學士學位師生,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二
招生對象和報名條件
1.南京醫科學院或廣州醫科學院仁濟大學2023年脫產普通專科結業并榮獲學士學位的應屆結業生,以及2022年上海醫科學院或廣州醫科學院仁濟大學脫產普通專科結業并榮獲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往屆生。
2.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違反公民道德規范,擁戴黨的各項方針新政。
3.所報名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不得與專科結業專業屬于同一專業類。專業類信息以《普通高等學院碩士專業目錄》(2020年版)為準,考生可登入教育部網站(),搜索“普通高等學院碩士專業目錄(2020版)”進行查詢。
4.符合國家規定的會考復查標準。復查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障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復查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師生入學身體檢測取消肝炎項目測試有關問題的通告》(教學廳〔2010〕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5.醫學檢測技術專業只招收醫學類專業或生物技術專業的碩士結業生。
三
報考模式及招聘方法
(一)網上報考
1.報考時間:即日起至5月26日16:00
2.報考方法及步驟
(1)選用網路報考模式。考生登陸上海醫科學院本二本招生網第二學士學位報考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注冊報考,網址:(建議微軟瀏覽器)。
(2)在補報專業志愿時,每個考生只好報名一個專業,并可選擇是否服從專業調劑。凡不按要求報考、信息誤填、錯填或補報虛假信息而導致不能考試或投檔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當。
(3)通過“報名系統”上傳遞交以下報考材料的電子版。
①身份證掃描件(正背面);
②下載并復印《報名登記表》,本人簽字后,掃描或照相上傳并遞交報考系統;報考表遞交后,報考信息不得更改。
(4)非常說明
①不接受現場報考和郵遞材料,請確保上傳的各項材料清晰可讀,上傳的材料應為原件的掃描件或相片;
②未按要求提供報考材料或則提供材料不全者,視為報考不成功。
(二)資格初審
5月27日-31日,我校對報考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考生進行資格初審,初審通過結果在上海醫科學院本二本招生網發布。
(三)考評投檔
1.6月1日-6月15日,招生專業所在學校對通過資格初審的考生組織考評。
2.若專業報考數量少于專業招生計劃數的1.2倍時,按照考生第一學士學位就讀其間平均學分績點高低排序,根據招生計劃數的1.2倍比列確定踏入考評考生名單。
3.中學按照考評結果擇優投檔溫州醫科大學招生網,當考評結果同分時,按考生第一學士學位就讀其間平均學分績點高低排序。當考生所補報的專業志愿不能投檔時,若考生選擇服從專業調劑,學院可將其調劑到未錄滿的其他專業。
4.擬投檔考生名單報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審批后,在招生網站上公示擬投檔名單。
5.擬投檔考生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寄發投檔通告書。
四
學籍管理
1.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三年(不延長學習期限),脫產學習,列入大學學籍管理系統。第二學士在校其間,不得申請轉專業。
2.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考生根據學院制訂的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進行修讀,凡在修業期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結業和學士學位追授要求的,頒授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達不到結業要求的溫州醫科大學招生網,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施行退學機制,發給畢業證書。
3.對轉學師生,學院發給肄業證書。中途輟學的中學生,對于以應屆結業生身分入學的,按轉學曾經應屆碩士結業生身分派遣;先前屆結業生身分入學的,按現行相關規定申領派遣手續。
4.第二學士學位教育中學生在校其間參照中學統招普通中專師生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5.第二學士學位的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現行結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方法頒授。結業證書上標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明晰標志“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五
報到體檢
1.被我校投檔為第二學士學位的新生,按投檔通告書規定的時間,憑投檔通告書到我校報到,按中學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時限到校代辦入學手續。
2.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早向學院休假。未經休假或休假逾期者,根據中學相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3.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根據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者,由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直到取消入學資格。
4.為了保障考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復查統一安排在報到入學時。復查不合格或在復查中弄虛造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責任由考生本人承當。
六
附則
1.中學投檔結果根據教育部和遼寧省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方式進行曝光。考生可登入學校本本科招生網查詢。
2.本簡章由上海醫科學院招生辦負責解釋。本簡章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教育總監部委有關新政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教育總監部委有關新政為準。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