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02 16:04:51作者:佚名
(招生辦公室)
第二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三條 學校2024年招生專業及計劃以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四條 考生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高考報名要求。各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中有思想政治品德測評結果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測評結果須合格;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我校錄取后主修外語為英語。福建省考生報考英語專業的,應符合福建省有關規定;福建省考生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各專業,應符合福建省高考外語成績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各專業體檢限制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教發[2003]3號)及其相關補充規定(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閩臺合作項目)執行。患有下列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以拒絕錄取:
1.嚴重心臟病(除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較小,動脈導管未閉反流血量較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認不需要手術者)、心肌病、高血壓。
2.嚴重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等。
3.嚴重的血液系統、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病患者。
4.嚴重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無法治愈的嚴重精神疾病,濫用、依賴精神活性物質。
5.慢性肝炎及肝功能異常患者(肝炎病原體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有肺結核的考生可能被拒絕入學2024年福建農林大學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但下列情況除外。
(1)原發性肺結核或浸潤性肺結核,且結節已穩定的患者;結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殘留胸膜肥大患者;
(2)所有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和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復發,且在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機構)專科檢查無改變;
(3)淋巴結腫大,臨床已治愈,且無癥狀的患者。
7. 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考生不得報考以下專業:海洋科學、海洋資源與環境、化學工程與技術、制藥工程、生物科學、生物信息學、生物工程、生物育種科學、生物制藥、獸醫學、動物科學、生態學、食品科學與工程、輕化工程、農學、園藝學、植物保護、茶學、林學、智慧林業、園林學、蜜蜂學、農業資源與環境、水產養殖學、環境工程。
8.二級色覺缺陷(俗稱色盲)申請人不能報考以下專業:除輕度色覺缺陷專業外,還包括動畫專業。
9.無法準確辨別紅、黃、綠、藍、紫色等電線、按鈕、信號燈、幾何圖形等顏色者,不得報考下列專業:除輕度色盲、色盲Ⅱ類專業外,還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財務管理、會計、管理科學、商業經濟學、人力資源管理、公共管理、土地資源管理、農林經濟管理、農村區域發展、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等專業。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考生檔案審核比例一般為學校招生計劃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對檔案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比例歸檔)。
第七條 承認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員會批準的政策加分,對符合政策加分條件的考生,承認其加分成績,并按成績分配專業。
第八條 在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備案范圍內,對所有向我校備案的非藝術類考生,我校將按照“分數優先”、“所有專業調整考生優先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偏好的考生)”的錄取原則,按照考生備案分數由高到低排序,專業偏好不設專業差異;服從專業調整并符合專業調整規定的,學校擇優轉入招生計劃內未修完的專業,直至錄取名額滿員;不能滿足所有專業偏好且不服從專業調整或不符合專業調整規定的考生,學校將不予錄取;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以高校專業組為填報單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高校專業組內進行調整。在內蒙古招收文理科考生時,實行“1:1招生計劃范圍內符合專業偏好錄取”的錄取規則。
學校根據2024年各省公布的美術專業省級統考(聯考)覆蓋專業范圍,認可招生省份相應專業類別的省級統考(聯考)成績。凡在我校報考美術專業考生,其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及文化考試成績均應符合本省美術本科專業錄取相關規定。我校遵循“分數優先”、“轉專業考生優先順序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偏好的考生)”的錄取原則,按照相關省份相應批次的排名規則,按照考生專業偏好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九條 報考同一專業分數相同考生的錄取原則:報考分數體現小數點排序的,按報考分數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報考分數未體現排序的,按照有關省份規定的并行報名分數排序規則確定錄取順序;分數仍相同的,以高中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為參考2024年福建農林大學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擇優錄取。
第十條 申請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者,應填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申請表,或選擇任意一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報考,并服從專業調整。申請閩臺合作辦學專業招生,亦同。
第四章 學生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發給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新生體檢復查后,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被錄取并取得學籍后,可以按照學校轉專業政策申請轉專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 學校部分專業2024年分專業類別招生,每個專業類別包含若干個不同專業。專業類別招生實行分階段培養,即第一階段為專業基礎教育,按專業類別設置課程,第二階段為專業訓練,學生根據學習情況在專業類別內選擇專業。
第十五條 福建省鄉鎮農技推廣緊缺定向委托生招生對象為戶籍在定向縣(市、區)且在本縣(市、區)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考生被錄取后,須在報到入學前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公務員局簽訂委托培養協議,憑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入學資格;定向委托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畢業后定向回戶籍所在縣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就業,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少于5年(具體要求按照閩教〔2013〕17號文件規定執行)。
福建省林業基層定向培養林業專業報考人員,年齡須在25周歲以下;畢業后須在所報考崗位任職不少于5年(須同時取得學士學位)。其中,報考鄉鎮林業站、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區崗位的應聘人員應具有崗位所在縣(市、區)戶籍,報考國有林場崗位的應聘人員應具有崗位所在地級市戶籍。報考我校面向全省地級市或縣(市、區)(含定向)招生專業的應聘人員,須具有地級市或縣(市、區)戶籍并在地級市或縣(市、區)報名參加高考。考生錄取后,須與定點培養地點林業主管部門、福建農林大學簽訂定點培養協議后方可報到入學;定點培養學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根據培養教學計劃,定點培養學生暑假期間和最后一學年可安排返回原籍地,由定點培養地點林業主管部門派往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等林業基層單位實習實踐(具體要求按照民林文[2023]103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費標準按照閩價格費[2013]176號、252號、閩價格費[2015]201號、286號、閩價格費[2017]243號、閩發改價格函[2023]295號等相關文件執行。現行學費標準如下:
1、重點學科:546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16000元/生/學年);
2、藝術類專業:9360元/生·學年;
3.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生態學等非“4+0”專業):國內學習期間學費為20000元/生/學年,出國學習后學費按照國外大學學費標準執行;
4、閩臺合作辦學項目:15000元/生·學年;
5.福建農林大學—戴爾豪斯大學聯合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風景園林(4+0)專業:58000元/生·學年;農林經濟與管理(4+0)專業:54000元/生·學年。
第十七條 學生宿舍配備空調、電風扇等,執行福建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收費標準。學校住宿費(含空調)為:每生每學年650至1300元(根據實際校園及建筑安排收取)。
第十八條 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變化,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核準發布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大中專院校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嘉[2005]435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學生為中心,以學生需求為根本,依托智慧信息平臺,不斷創新資助育人方式方法,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培養,打造“獎、助、貸、勤、緩、免、補”全方位資助體系,多層次、多形式滿足貧困學生讀書夢想,確保每一位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幫助每一位受資助學生健康成長、成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招生相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營利性的培訓活動。對任何以學校名義進行違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學校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執行過程中,如因國家有關法律、招生政策調整而需要變更的,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學校也將在招生辦公室網站上公布變更內容。其他情況由學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