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21 08:50:02作者:佚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校招生工作,保證軍隊干部選拔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學校教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事院校招生工作,是指軍事院校招收干部學員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學畢業的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學生)和士兵。
第三條 軍事院校招生是軍隊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基礎性工作,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按需培養、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確保招生質量。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總政治部主管全軍院校招生工作,組織制定軍隊院校招生政策、法規,組織制定軍隊院校有關規章制度和招生計劃,部署軍隊院校招生工作,協調解決軍隊院校招生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總參謀部參與制定軍隊院校招生政策、規章制度,參與制定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計劃,負責軍隊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軍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試設置。
第六條 總后勤部參與制定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政策法規,參與制定相關規章,擬定軍隊院校招生經費標準和軍隊院校招生體檢標準,組織實施相關保障工作。
第七條 總裝備部參與擬定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政策、規章制度,參與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相關保障工作。
第八條 軍區級以下單位各機關在單位黨委和首長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軍事院校招生有關工作。
第九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軍事院校招生工作。
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下同)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門成立省級軍事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考軍校要什么條件,負責組織協調本省軍事院校招收青年學生有關工作。
軍隊院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各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條 軍隊招生辦公室受總部領導,負責承擔全軍院校招生工作。
各軍區級單位、省軍區招生辦公室、軍事院校招生辦公室在同級招生領導小組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指導下,分別負責本單位、省級軍事院校和本院校的招生工作。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負責本單位軍事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相關工作。
部隊招生辦公室在部隊首長、機關領導和上級招生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承擔本部隊軍事院校招收士兵學員的有關工作。
各級招生辦公室設在同級政治機關干部部門,由軍訓、干部、財務、衛生等部門人員參加。省軍區招生辦公室還??應當有省級招生辦公室人員參加。
第三章 招生辦公室職責
第十一條 軍隊招兵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關于高等學校招生的政策和規定;
(二)制定軍事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擬訂軍事學校招生條例網校頭條,組織實施軍事學校招生計劃;
(三)組織宣傳軍事院校招生政策、法規;
(四)組織指導青少年學生政治考核、面試、體檢和錄取工作;
(五)組織指導應征學員選拔、軍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試、體格考試和錄取工作;
(六)總結、審查軍事院校招生錄取結果,組織開展軍事院校學員身份核查工作;
(七)組織指導軍隊院校新生復試、補考工作;
(八)協調解決軍事院校招生工作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軍事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執行軍事院校招生計劃;
(二)指導所屬軍隊院校青年學員宣傳動員和錄取工作,指導所屬省軍區對青年學員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檢等工作;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士兵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檔案審查、體格檢查、文化科目考試,協助同級機關組織軍事科目考試,制訂士兵候選人預錄取計劃;
(四)指導所屬軍隊院校新生復試、復考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學、轉學工作;
(五)組織協調軍事院校退伍不合格士兵的接收工作;
(六)協調解決軍事院校招生工作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軍級單位招生工作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軍事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
(二)指導所屬單位選拔、確定士兵人選;
(3)指導所屬單位實施候選士兵軍事共同科目考核,組織候選士兵參加體格檢查、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和全軍統一文化科目考試。
師、旅、團級單位應當指定人員按照前款規定的職責,負責本單位有關軍事院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 軍事院校招生工作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軍事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執行軍事院校招生計劃;
(二)開展招生宣傳、動員工作; (三)組織實施考生錄取工作;
(四)組織實施新生復試、補考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學、轉學工作。
第十五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在軍事學校招收青年學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配合省招生辦公室落實軍隊院校招生計劃;
(二)開展軍事院校招生宣傳動員工作;
(三)組織開展軍隊學校入學青年學生的政治考核、面試、體檢等工作,協助省招生辦公室做好軍隊學校入學青年學生的錄取工作;
(四)組織協調軍隊院校歸來的不合格青年學員的接收、轉送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軍事院校招生實行計劃管理。
軍隊院校招生計劃由總政治部干部部會同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根據軍隊建設和軍事斗爭準備的人才需要,遵循軍隊人才成長和干部隊伍補充更替規律,按照《全軍軍官學校訓練任務計劃》制定。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員計劃由教育部、總政治部批準下達;招收士兵學員計劃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批準下達。
第十七條 軍事院校招生計劃經批準下達后,應當及時公布。
軍事院校面向各省招收青年學員的計劃,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會同省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各軍區級單位招收士兵學員的計劃,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向軍區直屬單位公布。
第十八條 各級招生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軍隊院校招生計劃確定的招生規模、專業、科目、培養層次、培養目標等要求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軍事院校招生計劃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的,須報原發布計劃的機關批準。
第五章 入學基本條件
第十九條 軍事學校招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須符合軍事學校入學政治要求。報考機要技術偵察專業的考生,還須符合機要人員入學政治要求。
(2)青年學生候選人年齡不得超過20周歲(當年8月31日以前);士兵候選人年齡不得超過22周歲(當年1月1日以前)。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畢業生和少數民族人員,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1歲;
(3)青年學生考生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士兵考生應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報考藝術類專業的還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條件;(4)義務兵考生應具有現役一年以上、士官考生應具有現役二年以上、三年以下,且已在部隊工作六個月以上(當年六月三十日前);
(五)身心健康,符合軍事院校錄取體格檢查標準;未婚。
第六章 招生推廣及生源組織
第二十條 軍事院校、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通過建立招生宣傳網站、選派干部進行現場宣傳、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方式,向考生介紹軍事院校基本情況、招生政策、專業設置、培養層次、培養目標、學生待遇、畢業后分配就業原則等。
第二十一條 軍事院校招生辦公室可以選擇生源質量較高、國防教育基礎較好的普通高中作為生源重點學校。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要協調軍隊、地方有關部門在普通中學開展國防教育,動員優秀青年學生報考軍事院校。
第二十二條 應征士兵名額由軍區級單位招生工作辦公室按照不低于本單位招生計劃的5倍數確定。
第二十三條 士兵候選人按照個人報名、基層單位民主推薦、基層黨組織審查、旅級單位政治機關考核、黨委批準的程序選拔確定。
旅級單位選拔確定應征士兵,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軍事、文化科目初審和初步體格檢查;選拔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士兵候選人報考軍事院校,實行個人自愿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士兵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為候選人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保障候選人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值班和教育管理等任務。
第七章 政審、面試和體檢
第二十六條 入讀軍事院校的青年學員,必須經過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格檢查。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協調省級招生辦公室,從報考軍事院校的合格考生中,按照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按照招生計劃的3至4倍確定參加政治考核、面試和體檢的考生。人數不足時,應當進行生源調整,或者組織符合條件的考生補報。
第二十七條 青年學生政治考核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考生報到地派出所和畢業高中按照軍事院校招生政治條件和規定組織實施。政治考核結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青年學員面試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組織,面試人員由軍隊招生辦公室從各軍事院校統一選派。面試主要考察了解報考人員的報考動機和形象、氣質、邏輯思維、語言表達等方面的基本素質。
面試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將面試結果告知考生。考生對面試結果有異議申請復議的,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立即組織復議,并將復議結果告知考生。
面試不合格者將不予錄取。
第二十九條 青年學生、應征士兵體檢由省軍區招生辦公室、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指定的軍隊中心醫院以上或相當級別的地方醫療機構,按照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
體檢結果分為指揮專業合格、非指揮專業合格、不合格,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僅通過非指揮專業的考生不被指揮專業錄取。
第三十條 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要求匯總青年學生政治考核、面試、體檢等成績,準確錄入考生電子檔案,并在招生工作開始前在招生信息網站上公布。
屬于考生個人隱私或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章 軍事科目考核及文化科目考試編輯
第三十一條 應征士兵應當參加軍事、文化科目考試。
軍事科目考核的內容、評分辦法、文化科目考試的科目和分數,由總參謀部軍事訓練裝備部會同總政治部干部部確定。軍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試的出題工作由總參謀部軍事訓練裝備部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軍事科目考核包括軍事公共科目考核和軍事專業科目考核。報考指揮類專業的考生,應當考核軍事公共科目和軍事專業科目;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應當考核軍事公共科目。
軍事公共科目考核由師(旅)級單位總部會同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組織實施;軍事專業科目考核由軍區級單位總部會同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組織實施。
軍事普通科目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文化科目考試。
第三十三條 文化科目考試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考試前試卷應當按照絕密要求保管、封存和移交;考場應當相對集中,有條件的實行全程同步視頻監控,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四條 軍事院校招收士兵的文化科目考試時間與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時間同步。部隊參與戰爭、執行處置突發事件等重大任務或者駐地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影響考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的,經全軍招收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安排考生另行參加考試。遇有重大特殊情況,需要重新組織全軍考生參加文化科目考試的,須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五條 士兵候選人文化科目試卷審查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文化科目試卷審查辦法由軍隊招生辦公室制定。
應征士兵文化科目考試成績應當在考試結束后30日內報送軍隊招兵辦公室。軍隊招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全體應征士兵公布文化科目考試成績。
第九章 招生
第三十六條 軍事院校青年學生招生工作由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會同省級招生辦公室組織實施。
軍隊院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關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在招生計劃120%的備案比例內制定青年學生招生計劃,經院校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后,采取計算機遠程網絡招生方式實施招生。
軍隊院校按照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招收青少年學生,對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單科競賽優勝者、省級以上文體特長生及相應證書持有者、軍隊干部、烈士子女等,可在錄取比例內優先錄取。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不得在軍隊統一的軍隊院校招生規定之外附加錄取條件。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應當按照省招生辦公室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招生工作,及時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三十七條 軍事院校士兵學員的招生工作由軍隊招生辦公室組織,軍區級單位和軍事院校招生辦公室具體實施。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意愿,按照考生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錄取分數線、確定預錄取計劃,報單位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后,按招生計劃100%的比例報送檔案。
士兵考生報考該專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將軍事專業科目考核成績計入總成績。
受總部、軍區級單位表彰的訓練模范或者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士兵候選人,在海拔3000米以上艱苦地區和一、二級島嶼工作的士兵候選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干部子女、長期在邊遠地區工作的軍隊干部子女、少數民族的士兵候選人,可以按規定給予加分。同一候選人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取最高分,加分不得超過30分。加分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軍區級單位招生領導小組確定,并在招生工作開始前向本單位全體候選人公布。
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負責對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報送的士兵考生檔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錄取;審核不合格的不予錄取,并及時進行退學處理。退學造成的空缺,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在未報送檔案的士兵考生中,按照考生成績從高到低遞補。錄取結果由軍隊招生辦公室向全體軍人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條 軍隊招生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軍事院校招生辦公室、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整理、匯總軍事院校招生數據,錄入軍事院校干部學員身份認證系統。
青年學生錄取數據由省軍區招生辦會同省級招生辦匯總,錄取工作完成后一周內報軍隊招生辦;士兵考生錄取數據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匯總,錄取工作完成后報軍隊招生辦。
第三十九條 軍隊招生辦公室依據軍隊院校年度招生情況,向軍隊院校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軍隊院校招生辦公室加蓋印章,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章 復審編輯
第四十條 軍事院校對新生按照規定組織政治考核和體格審查;對新入伍的士兵還應當重新進行軍事公共科目和文化科目考試。
新士兵文化復試的科目設置、考試時間、合格標準,由總政治部干部部會同總參軍事訓練武器部確定,出題工作由總參軍事訓練武器部組織實施。
保密、技術偵察專業新生,如政治條件不符合本專業要求,但符合其他專業要求,經軍隊招生辦公室批準,可轉專業學習。
第四十一條 軍事院校對經復試、考試合格的新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電子登記學籍;對青年學生,還應當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籍證明,向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報送入伍證明。
第四十二條 對復試、復試不合格的新生,軍事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報軍隊招生辦公室備案,并通知青年學員所在省軍區招生辦公室或者士兵學員所在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
軍區級單位、省軍區招生工作辦公室應當自接到軍事院校不合格新生返校通知之日起7日內派員接回不合格新生,并按照有關規定協調轉校工作。
第四十三條 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軍事院校招生辦公室或者新生本人對軍事院校取消入學資格的決定提出異議的,全軍招生辦公室應當組織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有關方面。
第十一章 擔保
第四十四條 總后勤部制定軍事院校招生經費標準,納入院校教育費用,報后勤(聯勤)財務系統。經費支出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軍事院校招收青年學生經費中的體檢經費由省軍區管理和使用;其他經費由軍事院校管理和使用。士兵學員招收經費由軍區級單位招生辦公室管理和使用。軍事、文化科目設題經費由總參謀部軍事訓練兵器部管理和使用,軍事科目考核經費由軍區級單位司令員辦公室軍事訓練部按標準撥付。第四十六條 各級應當加強招生工作隊伍建設,選拔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作風正直的干部從事招生工作,并進行業務培訓。
第四十七條 軍事院校、省軍區應當適應國家和軍隊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增加財力、物力,及時配備、維護和更新信息系統。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罰
第48條:在軍事學院入學中表現出色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紀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得到獎勵。
第49條在招募過程中,軍事單位或人員在招聘過程中犯下以下任何行為考軍校要什么條件,應在通函中批評并下令在一個時間限制內進行更正;
(1)未經授權違反或調整注冊計劃;
(2)批準或任意安排不符合入學要求的候選人的錄取;
(3)在保密期內竊取或泄漏測試問題,答案(答案)或評分參考;
(5)偽造候選人的偏好,考試分數和其他候選人信息;
(6)濫用權力,忽視職責,阻礙入學工作或侵犯候選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7)接受或要求金錢或財產;
(8)參加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的非法入學活動;
(ix)其他違反入學紀律的行為。
如果當地人員參加了軍事學院的招生并遇到前段中列出的任何情況,則軍事入學局應將其報告給當地的入學局或相關部門。
第50條候選人提交以下任何行為,他/她的審查,入學資格或學生身份應撤銷士兵候選人;
(1)在軍事主題評估,文化學科檢查,身體檢查或在軍事學校進行欺詐或作弊;
(2)故意破壞考試,評分或入學的順序,并嚴重干擾入學工作;
(3)通過隱藏,鍛造或更改相關材料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申請考試,入學或學生身份的資格;
(4)使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注冊信息系統和相關網絡;
(5)其他違反錄取紀律的行為。
第13章補充規定
第51條這些法規應適用于將干部和瓦特人招募到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院。
第52條,招募軍事學院的研究生應由一般政治部與相關總部合作制定的方法;
第53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招募飛行學員的法規應由一般政治部與相關的州部門配制。
第54條這些法規應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關于總參謀長總部,總政治部和一般物流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學校的臨時法規,應同時取消1995年6月2日。
政策解釋:
中國新的軍事學校招生法規調整了學生資源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