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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24 14:43:43作者:網絡
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規定主要有: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3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二、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三、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六、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七、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權處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或者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八、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此類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十、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十一、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十二、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