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 />
更新時間:2021-04-22 22:53:34作者:網絡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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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公辦為主,民辦補充”的辦園格局,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努力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經費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保教質量,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實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二)目標任務。堅持學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管”的管理體制,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實現適齡兒童就近入園,基本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不斷提高全市幼兒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擴建幼兒園達到省定基本辦園標準,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成1處公辦中心幼兒園并通過省級認定,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設立1所幼兒園,使我市未來3年公辦及公辦性質的幼兒園、在園幼兒均達到總數的65%以上,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到88%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