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3 08:29:18作者:網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七章的規定,國家給民辦學校以下優惠、獎勵政策: 1.設立政府專項基金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條例》第41條進一步規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2.國家的經濟資助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財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還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3.稅收優惠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稅收優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例》第38條則對民辦學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細化: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二是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4.信貸支持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向民辦學校提供低息貸款、長期貸款等手段,減輕民辦學校辦學上的資金壓力,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5.用地優惠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也就是說,民辦學校可以無償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6.取得合理的回報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既然我國已將民辦教育界定為公益性事業,民辦學校的出資人本不應該從辦學的結余中取得回報。但是,為了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出資辦學,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才規定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報,但這種回報是一種獎勵性的回報,而不是投資性的回報。 但《條例》47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資人不得取得回報: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費用的項目、提高收取費用的標準,情節嚴重的; (三)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騙取辦學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五)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六)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出資人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不得取得回報。 7.民辦學校可以設立辦學基金 《條例》第39條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設立基金接受捐贈財產,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其他民辦學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學校校名。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七章的規定,國家給民辦學校以下優惠、獎勵政策: 1.設立政府專項基金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條例》第41條進一步規定,民辦教育發展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 2.國家的經濟資助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財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還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3.稅收優惠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稅收優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例》第38條則對民辦學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細化: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二是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4.信貸支持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向民辦學校提供低息貸款、長期貸款等手段,減輕民辦學校辦學上的資金壓力,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5.用地優惠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須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也就是說,民辦學校可以無償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6.取得合理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