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3 09:26:15作者:網絡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經過特別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學組織形式及教學設備,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或包括兒童在內的殘障人士進行旨在達到一般和特殊培養目標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的要求和特殊兒童的教育需要,發展他們的潛能,使他們增長知識、獲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強社會適應能力,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資源保障:殘疾人入學“零拒絕”。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和政府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確立了國家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的政府責任。為保障憲法規定的實施,國家又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訂,2008年4月修訂)和《〈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專項法律法規,再次宣布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提高質量:幫助殘疾孩子實現求知夢。2010年起,教育部將特教教師培訓全面納入“國培計劃”統籌實施,并與中國殘聯合作,共同委托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舉辦了多期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骨干教師和教研員的培訓班。有的地方還建立了“雙學籍”制度,每名特教學校學生每月至少半天到普通學校參加教育活動,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根據需要定期到特教學校接受特殊教育和康復輔助訓練,雙學籍制度,使特教學校和普通學校的優勢形成互補,能更好地滿足殘疾學生個性化的康復訓練和融合教育的需求。構建體系:發展潛能,回歸社會。高中階段的特殊教育,以職業教育為主,為殘疾學生架起了升學和就業的橋梁。據有關方面調查,我國有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機構152所,在校殘疾學生10442人。這些學校開設了一大批適應殘疾人身心特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市場需求的特色專業,包括服裝設計及工藝、藝術設計、針灸推拿學、音樂學、繪畫學、裝潢廣告設計等。這些技能的培訓為他們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服務社會提供了一定的基礎。
把特殊教育作為八大教育發展任務之一,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為我國特殊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的提供了良好發展的機遇。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機制,提高殘疾兒童義務教育質量是《綱要》的創新和亮點之處。近年來,國家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基本的教育政策,殘疾人受教育狀況越來越成為衡量教育公平實現程度的重要方面和內容,不僅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數量顯著增加,殘疾學生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也都取得了很大的發展。目前,國際社會對處境不利兒童(包括殘疾兒童)的教育日益關注和重視,如下理念已日益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教育不是少數人的特權,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權;讓所有的人包括殘疾兒童都能夠平等地接受適合其獨特需要的高質量的教育;隔離就是不平等(全納教育)殘疾兒童教育“零拒絕”即“不能拒絕”(所有殘疾兒童都應該接受免費的、適宜的義務教育)[1。以上理念對我國特殊教育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因此,盡管中國特殊教育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無論是與國外特殊教育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其他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相比,特殊教育的發展都還明顯滯后。當前,我國特殊教育面臨總體發展水平不高,殘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鄉、區域間發展不平衡,農村地區尤為薄弱;投入不足,保障能力有待加強;理念、內容和方法不適應時代要求等問題和挑戰。面對日益發展的中國經濟、日益提升的中國國際地位、國際特殊教育新理念帶來的新要求、新挑戰和國內殘疾兒童日益多樣化的特殊教育需求,中國特殊教育要想真正的得到健康發展必須完成六大變革或轉變。1.由特殊教育政策、條例向特殊教育法規、法律方面轉變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特殊教育法制建設工作迅速發展,與特殊教育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等相繼頒布。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和政府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確立了國家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的政府責任。為保障憲法規定的實施,國家又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訂,2008年4月修訂)和《〈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專項法律法規,再次宣布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毫無疑問,我國現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規在推動特殊教育發展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我國經濟發展和我國在國際舞臺上的地位相比,與特殊教育的發展要求相比,與殘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和巨大改善與提高的空間。表現在:(1)現有法律條款缺乏強制性的條款?,F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對違法主體的制裁缺乏法律依據,對被侵權者缺乏相關的救濟措施和手段[3]。由于法律條文規定不具體,造成相關部門互相推倭責任,執法部門難以操作。(2)特殊教育立法尚不完善。現有的法規級別不高,權威性不強,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一些發達國家以及我國周邊的國家與地區都已經制定了專門的特殊教育法。如比利時的《特殊教育法》,美國的《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案》、韓國的《特殊教育促進法》,我國的臺灣地區也于1984年頒布了《特殊教育法》。(3)現有法律條款可操作性不強。目前已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條款原則性表述多,宣誓性的語言過多,部分條款用詞空泛,可操作性不強[2]。如2008年4月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第24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這樣的條款很難起到大的作用。如果不解決上述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中國特殊教育很難得到更大的發展。因此,首先需要不斷完善和修訂現有法律法規中不適宜的條款,去掉空泛的宣誓性...... 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的或經過特別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學組織形式及教學設備,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或包括兒童在內的殘障人士進行旨在達到一般和特殊培養目標的教育,它的目的和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的要求和特殊兒童的教育需要,發展他們的潛能,使他們增長知識、獲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強社會適應能力,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資源保障:殘疾人入學“零拒絕”。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家和政府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確立了國家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的政府責任。為保障憲法規定的實施,國家又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制訂,2008年4月修訂)和《〈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專項法律法規,再次宣布了“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提高質量:幫助殘疾孩子實現求知夢。2010年起,教育部將特教教師培訓全面納入“國培計劃”統籌實施,并與中國殘聯合作,共同委托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舉辦了多期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骨干教師和教研員的培訓班。有的地方還建立了“雙學籍”制度,每名特教學校學生每月至少半天到普通學校參加教育活動,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根據需要定期到特教學校接受特殊教育和康復輔助訓練,雙學籍制度,使特教學校和普通學校的優勢形成互補,能更好地滿足殘疾學生個性化的康復訓練和融合教育的需求。構建體系:發展潛能,回歸社會。高中階段的特殊教育,以職業教育為主,為殘疾學生架起了升學和就業的橋梁。據有關方面調查,我國緝攻光紀叱慌癸葦含倆有殘疾人中等職業教育機構152所,在校殘疾學生10442人。這些學校開設了一大批適應殘疾人身心特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市場需求的特色專業,包括服裝設計及工藝、藝術設計、針灸推拿學、音樂學、繪畫學、裝潢廣告設計等。這些技能的培訓為他們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服務社會提供了一定的基礎。